某年某月18日晚,蔡某某带着2周岁的儿子王某某在街道小区内的健身场所活动玩耍。当时王某某扶着一梯形器具,正好有另外一儿童也在攀爬摇晃,由于梯形器具年久失修底部腐烂,突然倒塌,压伤王某某。王某某受伤后由120车急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肝挫裂伤。医院当即手术,切除了右半肝及胆囊。王某某住院治理18天,出院后在家护理,现病情基本稳定。事后,王某某父母认为,小区内健身器具因长期无人管理,以致腐烂、塌倒,造成儿子残疾,街道作为健身器具的管理者和所有者要赔偿医疗费、残疾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以及今后的续治费等共计160万元,并负完全责任。
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损坏造成他人伤害,要求政府赔偿的纠纷,在全市还是首例。因该案件影响面很大,社会反响强烈,极容易引起上访事件,市委领导十分重视、及时将此案件交由温岭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负责调处,促进纠纷妥善解决。
某年某月8日,调委会立案后,确定了调解员并立即开展工作,主要做了四件事:
一是认真听取受害方的意见和诉求。王某某的父母及亲属提出,王某某受伤的原因完全是活动器具长期无人管理,年久失修倒塌引起,这个小区属某街道管理,街道要负责赔偿,现在小孩已切除了部分肝脏和胆囊,已成残疾人,要按一级伤残标准赔偿。调解员听后,以同情的心帮助他们分析、理清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思路。指出是否按一级伤残赔偿,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做伤残鉴定,是最好的办法。王某某的父母及亲属都愿意接受司法鉴定来确定伤残等级。
二是调取相关资料,走访有关部门,确定赔偿主体。小区内的健身器材引起他人人身损害,应该由谁赔偿,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为此,调解员前后走访了市文体局、社区以及相关的物委会,多次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多方听取意见,同时也查阅了相关文件,根据《温岭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健身器材是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买后捐赠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受赠单位拥有产权并负责器材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文件同时还明确:“由于受赠单位管理不善,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受赠单位负责赔偿。”综合以上情况,可以初步确定该纠纷的赔偿主体为某街道办事处。
三是听取街道领导意见并告之应该承担的责任。某年某月8日,调解员将某街道分管领导请到调委会,将这几天的调查情况和对这件案件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明确告诉其,某街道办事处是健身器具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现健身器具因腐烂倒塌压伤人,街道办事处是有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要负赔偿责任。对此,街道领导也承认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过错,同意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员提出分“二步走”的方法得到认可,并确定聘任律师参加调解。
四是找准时机,适时组织调解。某年某月10日,王某某的父母提供了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王某某外伤致腹部闭合伤,胆囊损伤,肝挫裂伤,致肝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构成四级伤残,胆囊切除后构成九级伤残。其后期医疗费用参照医院医疗证明酌情确定或以实际发生为准。对此鉴定结果,调解员征询当事人双方意见,都认可该鉴定结果。某年某月29日,调委会组织双方第一次调解,王某某的父母提出十项赔偿要求,对残疾金、精神抚恤金等8个项目,双方经反复沟通、协商,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规定,达成共识。争议较大的就是王某某病愈后的护理依赖和后续治疗费怎么计算。王某某父母认为,四级伤残,就应该要承担20年的部分护理依赖费,共计56万元,并提供王无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而律师认为,构成护理依赖、必须符合5个条件:不能进食、翻身、不能大小便、不能穿衣、洗漱、不能自我移动等,但王某某痊愈后,这几方面都不受影响,因此不应该赔偿,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为此,调解员征询司法鉴定机构意见,并向法院民庭了解类似案件的处理,均认为像王某某这种情况,其痊愈后的劳动能力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但生活能力不会受影响,护理依赖费不应赔偿为妥。为此,调解员向受害方反复做工作,指出其护理依赖费诉求是依据《劳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规定提出的,两岁小孩还不具备劳动能力,不能使用该规定,调解员讲明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区别,使其接受调解员的意见,最后同意放弃了该赔偿要求。同时调解员也做街道方工作,考虑其二岁小孩长期的生活照顾和保健治疗,适当增加护理费和续治费是应该的,建议医院在护理费计算上增加5万元赔偿额,在后续治疗费上适量增加赔偿金,对此调解双方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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