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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偷东西警察怎么处理 未成年盗窃对以后有影响吗

发布时间:2022-02-22 来源:司法案例

朱某某于某年某月至9月期间伙同王某某在安徽省甲市某国际城、某现代城等小区地下车库盗取未上锁车门的车内财物。某年某月10日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甲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甲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依法通知甲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朱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及时指派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萍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朱某某家长,并于某年某月12日上午赴看守所会见朱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因朱某某是在校学生,为不影响朱某某正常上学,承办律师会见后及时向甲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得知本案已经向甲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后,承办律师又于某年某月14日向甲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对朱某某的案件情况和个人情况进行了说明。某年某月15日,甲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不予批捕意见,依法对朱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并由甲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案件移送至甲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书,发表辩护意见:1、朱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是受到同案犯王某某的诱导;2、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所有罪行;3、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向公安机关告知同案犯王某某的住处并引领侦查人员前往协助抓获王某某;4、朱某某已经全部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承办律师认为,朱某某虽然有盗窃行为,但情节较轻,作为一名未成年在校学生,建议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让朱某某有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最终人民检察院在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朱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承办律师意见后,于某年某月31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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