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制造、贩卖“上头”电子烟油案件,被告人杨某川、杨某伟、吴某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伟开始通过微信、闲鱼等平台贩卖电子烟油。之后,杨某伟又从网上购买了制造电子烟油的设备以及电子烟油原料,在加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制作成“上头”电子烟油后,再利用网络平台出售给被告人吴某雷进行贩卖。在利益驱使下,被告人杨某川通过杨某伟也学会了制造“上头”电子烟油,其制造电子烟油的数量净重为472克,折算成海络因含量合计为1.894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伟、吴某雷二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杨某川认罪态度不好,没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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