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某镇杨某与某酒店老板孙某于某年某月初签订婚宴协议,约定于某年某月底在酒店举办婚礼,预定酒席60桌,预付押金10000元。由于突发疫情,xx倡议广大群众延期举办大型酒宴,避免人员聚集。杨某遂打电话与酒店老板孙某沟通,要求取消预定,退还押金。孙某认为杨某毁约在前,拒绝退还杨某押金。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产生纠纷。杨某向xx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经征得酒店老板孙某同意,于约定举办日前受理了此案。
受案后,调委会马上派出调解员黄某某进行调解,采取面对面调解方式,了解事实经过和双方诉求。
孙某向调解员出示了双方的合同原件。孙某认为,杨某于某年某月初与其签订举办酒席合同时,新型冠状病毒就已经在武汉传播了,孙某当时已经正式提醒杨某,一旦签订合同后,因疫情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押金将不予退还,杨某当场表示同意。而且临近约定时间的前10日,孙某再次与杨某确认是否如期进行,杨某依然认为新冠病毒疫情不会影响举行婚礼,表示可以如期举行。因此孙某采购了部分酒席材料,并前期加工了一部分食材。现在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这些原材料无法销售,部分材料更是无法储存,给饭店造成了很大损失,因此无法退还杨某押金。
杨某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无异议,但认为,虽然自己与孙某签订了60桌的用餐合同,也约定如酒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孙某可以不予退还押金。但是杨某认为取消酒席是因为响应政府号召,为了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不是主观刻意违反合同,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孙某应当无条件退回押金。
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员马上制止了双方争吵,劝说双方冷静下来,依法依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分进别行释法说理。
首先,调解员向孙某释明,就目前新冠疫情状况,酒席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如期进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答复,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由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实务中,也可以参考x年非典型肺炎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判例(x民申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x最高法民再22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目前双方在履行合同由中遇到的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不可抗力,杨某提出的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是合法的,杨某亦可以要求孙某退款。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孙某表示愿意在调解员主持下退还押金,但提出自己因筹备酒宴产生了损失,希望调解员能够从中调解,减少自己的损失。
接着,调解员找到杨某,对杨某依法主张自己权利表示的支持,但就酒店方面的实际损失对杨某进行了劝说。孙某在约定期限前10日曾再次提醒杨某此次疫情的严峻形势,但是杨某没有认清形势,坚持要求如期举办酒宴。临近春节,孙某怕无法如约履行60桌婚宴约定,因此提前购买和加工了部分食材。而如今疫情当前,人员限制出行,酒店停业,孙某购买和加工的食材无法进行销售,确实给孙某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建议杨某购买一部分已经加工的菜品回去,既可以当作年货,又可以减少因自己给酒店带来的损失。
经过调解员反复劝说,孙某同意全额返还押金,杨某自愿购买一部分已经加工的菜品,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并约定等疫情结束后,杨某仍然到孙某酒店举办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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