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19日17时许,某省甲市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吴某在该村老供销社广场处与同村的朱某因烘菊花违约一事引发争执,期间吴某踢了朱某一脚,后两人拉扯在一起摔倒在地上,造成朱某胸部肋骨骨折,经人体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某年1月3日,某县公安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吴某取保候审;某年某月21日,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某年某月29日,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朱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某年某月3日,吴某以刑事被告人的身份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依据《某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吴某给予援助,并指派某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作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吴某,了解受援人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相关事实的意见,同时对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阅卷,全面获悉整个案件的情况及检察机关指控受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涉证据。
根据受援人吴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承办律师形成了基本辩护思路:第一,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第二,对受害人的伤害结果,受援人系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小;第三,受援人吴某接警后在家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第四,受援人吴某是初犯、偶犯,且无任何前科劣迹,此外,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争执发生伤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五,让受援人在审判阶段争取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第六,就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力争调解结案,取得对方谅解,争取从轻处罚。
某年某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受援人吴某主动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开庭后,经过数次与受害人沟通及调解,就受害人合理损失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46500元,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根据吴某的上述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的规定,承办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在法定刑3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内依法判处。
某年某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