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县某饭店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案
2021年3月30日,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起在未事先明示和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收取餐位费。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向9900位消费者收取了19800元餐位费。当事人在经营饭店过程中擅自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和《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收取餐位费,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0元,处罚款59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化县某医院价格违法案
2020年11月5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对安化县某医院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情形。经查,当事人在未提供药物治疗监测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按5元/天的标准向每位住院病人收取药物治疗监测费共计462375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向消费者退还404785元,未退还金额575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57590元,并处全部违法所得一倍罚款4623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资阳区某小吃店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1年5月26日,资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外发布有内容为“鸡排门市价18元,现促销价12元,加3元送乳酸菌或普朗姆气泡水一瓶。”“鸡排促销价12元/份,加1元送饮料1杯,门市价18¥/份”的宣传广告。经查,其门店从未按照上述门市价销售鸡排,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资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1年4月8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胡某经营的某品牌复合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其总养分(N+P205+K20)的质量分数和钾(K20)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0吨,已销售2.1吨,涉案货值17472元,违法所得67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桃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7.9吨,没收违法所得672元,并处罚款3494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案
2021年1月1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益阳海关移送的线索,依法对杨某存放在益阳某冷库并准备销售的一批冷冻猪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这批冷冻猪肚由荷兰进口,且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经查,上述冷冻猪肚系当事人从广东佛山购进,于2021年1月10日运抵益阳后,存放在益阳市某食品公司冷库,共1080件,重12.96吨,货值金额194400元,至案发时止尚未销售。上述冷冻猪肚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消毒证明等证明文件。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新冠病毒检测和质量抽检,送检样品新冠病毒检验结果为阴性,质量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12.96吨,并处罚款97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益阳市文旅广体局查处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2021年7月22日,益阳市文旅广体局根据省文旅厅的督办通知,对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旅游招徕、加入会员的名义在湘潭、长沙、益阳等地组织群众开展旅游活动,并有部分合同未履行,导致群众投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益阳市文旅广体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0元,对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益阳市邮政管理局查处安化县某快递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取件费案
2021年4月7日,益阳市邮政管理局对安化县某快递公司在马路镇设立的快递网点进行检查,发现该网点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经查,该网点在消费者取件时,向消费者收取2元/件的取件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快递服务第3部分:服务环节》(GB/T 27917.3-2011)第5.4.2.3条: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的规定。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益阳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大通湖区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查处跨省生产销售伪劣肥料案
2021年7月,大通湖区公安分局、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破获一起跨省生产销售假冒“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案。经查,2018年1月至2021年7月,大通湖籍犯罪嫌疑人孙某采购并提供假冒“一撒得富复合肥”外包装袋,由湖北省某肥业有限公司聂某和朱某两名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冒复合肥500多吨,案值100多万元。其中销售给孙某约330吨,案值747580元,获利81380元。孙某将其中48吨销售给大通湖区某农资店,销售金额133530元,非法获利21750元。该农资店将购进的假冒复合肥销售给当地39名农户,销售金额134760元。经抽样检测,涉案的复合肥系不合格产品。目前,大通湖区公安分局已对3名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已责令涉案农资店全额退回了39户农户货款134760元,并对该农资店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南县公安局侦办“3·30”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年3月15日,南县公安局侦办的“3·30”销售伪劣产品案又一名犯罪嫌疑人丁某落网。法院审理查明,河南籍陈某伟参考茅台酒外包装进行设计,冒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贵州茅台镇商务接待酒”和“贵州茅台镇飞天商务酒”。2017年3月初至3月30日期间,河南籍付某涛明知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仍以40元/件的价格购进5000件,并以45元/件的价格转卖给河南籍王某民。王某民在明知购进的上述白酒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聘请犯罪嫌疑人丁某等人在湖南省南县、临澧县、慈利县、湖北省当阳县等地以“一张连号百元人民币钞票兑换一件酒”的方式销售该假冒白酒,数量达1093件,销售金额109300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经检测,上述假冒白酒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的要求,属不合格白酒。
这起案件,公安机关连续侦办近5年。截至目前,已起诉5人,其中4人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十、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充装天然气案
2021年4月29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公司正在使用的加液机及加气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收到《检定结果通知书》后,仍使用经检定为不合格的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对外充装天然气。经查,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当事人使用该不合格加气机对外充装天然气19047.61公斤,单价4.2元/公斤,违法所得79999.9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同时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999.96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供稿:益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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