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度具有代表性的十大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通过曝光,提醒消费者重视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空间,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经营者正当合法经营。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被十倍罚款
2021年3月10日,一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受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这是湖南省查办的首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商行向穿着校服的学生销售魔笛电子烟烟弹,进货价格55元,销售价格100元,获得利润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450元。
二、用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处罚款20万元
2021年7月16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匿名举报称当事人销售食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细胞浓缩液,是威海市某集团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不属于保健食品和药品。销售中,当事人宣称该产品含有鱼胶原蛋白、人参以及丰富的氨基酸,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帮助。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三、卤味店惊现伊朗鸡爪、爱尔兰牛肚,被处罚款57万余元
2021年6月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峰区喻某卤味店、石峰区赵某某卤味店、石峰区杨某某卤菜店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伊朗鸡爪和爱尔兰牛肚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峰区喻某卤味店警告、处罚款252900元,对石峰区赵某某卤味店警告、处罚款100000元,对株洲市石峰区杨某某卤菜店警告、处罚款225000元。
四、攸县某医院违法使用过期药、劣质药
2021年3月23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攸县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其中西药房的西药陈列柜内存放1瓶已开封的氯氮平片,中药柜内屉内库存的胆南星2袋已超过有效期,中药柜内存放的标注为“全虫”的瓶装粉末、用塑料袋包装的“九香虫”无任何药品标识标签。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医院3楼中药饮片储存间内白果仁、平贝母、白鲜皮、醋没药4种中药饮片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平贝母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无标签标识和经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处罚款40000元。
五、某房产公司违规收取燃气开户费81万余元
2021年1月29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县信访局转办的关于湖南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燃气开户费的投诉。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开始在茶陵县某楼盘销售的过程中当事人以“《**二期置业计划书》办理产权代收费用”的名义向业主收取了本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燃气开户费。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共向356户业主违规收取燃气开户费,2300元/套,共收取金额818800元。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18800元,处违法所得1倍金额罚款计818800元。
六、茶陵某驾校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2020年12月14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茶陵某驾校及其他驾校收费过高,且价格统一。该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与茶陵县其他5所驾校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共非法获利34187.5元。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2021年7月2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187.5元,处罚款20512.5元。
七、格式合同暗藏“霸王条款”,被处罚款5000元
2021年4月23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沙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OEV-FRESHMAN级别课程报名表中含有“在您报名后,OEV需缴纳相关税费,并需要做大量的服务工作,因此,您所缴纳学费,一律不予退费”的内容;同时,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Junior课程开班协议中含有“乙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一旦开始正式上课,甲方不予退款”的内容。
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款5000元。
八、醴陵一陶瓷销售企业发布“吹牛广告”
2021年5月20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瓷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增强公司影响力、招揽业务,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上宣传“公司主要产品有炻瓷、新骨瓷,专业致力于生产日用陶瓷杯……与很多国内外品牌均有合作……工厂目前有员工320人,4条自动旋胚生产线,4条手动旋胚生产结,泥胚日产量约为40000件,成品瓷胚日产量约为30000件……”等内容。
经现场核查,该公司无生产车间,工作人员仅10名,只是一个陶瓷销售企业。因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3408元。
九、醴陵某百货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3月9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醴陵市某百货商行购得4瓶贵州茅台酒,怀疑是假冒产品。
经查,该百货商行于2020年11月以每瓶2600元的价格收购了4瓶“贵州茅台酒”,收购时未查验来源,也没有记录供货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2021年3月9日,该百货商行又将这4瓶酒以每瓶2700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额共计10800元。2021年3月11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3瓶未打开的商品进行鉴定,确认了送鉴定样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随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商品,处罚款10000元。
十、株洲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021年5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株洲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化验室冷藏柜存放的γ-谷氨酸酰转移酶(γ-GT)测定试剂盒1盒(简称γ-G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测定试剂盒1盒(简称AST)已过期,执法人员当场实施扣押。经查,自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当事人仍然继续使用,共进行了γ-GT检测24人次、AST检测16人次。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处罚款30000元。(供稿:株洲市市场监管局 蒋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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