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双清区某装饰公司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8月19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双清区某装饰设计公司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该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内有包含个人信息的花名册。经查,该公司自2021年4月起,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同行介绍等方式收集包含楼盘名称、消费者姓名、电话等内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1263条,并擅自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该公司构成了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二:隆回县某麻辣香锅餐饮店集赞兑奖增设附加条件案
2021年11月17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谢女士的举报,称隆回县某麻辣香锅餐饮店开展积赞免单活动,活动截止时间为11月11日,在活动规定期限内谢女士集齐去该店兑奖时,店家称只有11月9日前完成积赞的客户,才可以享受免单,之后的只能半价,并需要添加店家微信预约才可以兑奖,且兑奖只能按半价购买,不能全赠或免单。店家无法兑现承诺,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活动宣传电子单页和积赞已满的截图各1张。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餐饮店构成了有奖销售变更、附加兑奖条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洞口县某幼儿园自立项目收取学生资料费案
2021年9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洞口县市场监管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县文昌街道一幼儿园2021年下学期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自立项目向学生收取资料费。经查,该幼儿园于2021年下学期向该园中班学生按125元/人的标准收取资料费,该收费项目不属于邵阳市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印发的《邵阳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文件中规定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幼儿园收取学生资料费的行为构成了自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洞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幼儿园立即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资料费全部退还给学生家长,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双清区某汽车专修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7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双清区高崇山镇某汽车专修店违规使用宝马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悬挂的招牌上有“宝马专修”“宝马配置升级”等字样及图案,货架上有印有“BMW”商标的汽车零配件。经查,该汽车专修店不是宝马股份公司指定的经销商或服务网点,其销售的汽车零配件也并非宝马股份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该店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旧)第二十七条等,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停止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没收其所有印有“BMW”商标的汽车零配件,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五:邵东市某健身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案
2021年8月20日起,邵东市市场监管局多次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邵东某健身公司收取预付款,却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随后以优惠、减免、打折等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其销售的预付卡种类繁多。2021年1月,该公司正式营业后不久,又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导致办理预付卡的消费者无法享受相关服务。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该公司行为构成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损害消费权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邵东市市场监管局吊销该健身公司的营业执照。
案例六:邵阳县某房地产公司发布禁止性用语的广告案
2021年4月25日,市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邵阳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交由邵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在邵阳县邵新街沿线公交车站台广告位上发布了房地产广告,并印制发放宣传单页,广告中均使用了“不看御院不买房”“着力将小区打造为邵阳县顶尖教育人才居住聚集地”“小区周边政务中心等首屈一指的区域配套”等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该公司构成发布使用禁止性用语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邵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七:双清区某美容美发店排除消费者解释权案
2021年11月3日,双清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某美容美发店处理消费纠纷时,发现该店价格表上标示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店的行为构成了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双清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案例八:武冈市某通信公司销售无3C认证的全网通手机案
2021年10月13日,武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冈市某通信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名为VO1TE 4G LTE的全网通手机,涉嫌无3C认证。经查,该公司销售的全网通手机强制性认证证书处于“已撤销”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该公司违法销售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的全网通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武冈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无强制性认证证书的全网通手机,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九:新邵县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案
2021年7月7日,新邵县市场监管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该县某公司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经抽样检测,该公司销售的韭菜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销售的不合格韭菜为当地菜农供货,但无采购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公司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新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十:邵东某电气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1年9月13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BAIDA”商标所有权人投诉举报,称某电气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生产“BAIDA”打火机。在该公司的生产包装及焊接车间,执法人员发现了标有“BAIDA”商标的打火机成品、外包装箱、内包装盒等。经查,该公司接到客户订单后,在未取得“BAIDA”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生产的打火机使用包含“BAIDA”商标的外包装箱、内包装盒进行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该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该公司侵权产品120箱、外包装箱3个、内包装盒15个,并处罚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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