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被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紧急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企业是否能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到期,应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结束。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复工或职工无法返岗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如何安排?
答: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4、员工不愿复工如何处理?
答: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指出,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5、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6、黄码居家隔离期间,企业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关系: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和中止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码及时告知企业,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码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隔离期间工作安排:职工因黄码居住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假期不应以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工资支付: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或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男方护理假假期的,应当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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