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柠檬兄弟公关谈自愿离职申请书单位给补偿吗,沈某因与某甲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沈某上诉请求:1.判令甲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的工资9994.96元;2.判令甲公司支付克扣的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32156.63元;3.判令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027.6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沈某工资水平认定错误,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有额外要求增加小程序项目并再额外增加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沈某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沈某正常上班,故甲公司应支付该期间工资差额9994.96元。二、甲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也能证实全公司均只发一半薪水,该公司不可能特殊对待沈某,给沈某发全薪。沈某在上述情况说明上没有签名,证实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甲公司应当支付沈某被克扣的2020年3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2156.63元。三、甲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已经明确收到沈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甲公司克扣工资的情形下,沈某随时可以离职,且沈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5年,故甲公司应向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5207.6元(12603.8元×2)。
法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甲公司是否需支付拖欠沈某工资差额的问题,涉及到沈某工资水平的认定,关于沈某的工资标准,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沈某的工资标准,甲公司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沈某主张双方已经重新约定工资标准,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沈某在法案中并未提出其他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其在二审提交的纳税明细查询,可证实甲公司向沈某每月发放报酬的数额,但不能证实双方已经达成合意约定甲公司向沈某每月发放的工资标准应为14000元。一审法院对甲公司是否需支付拖欠工资差额的问题,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甲公司是否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沈某主张其于2020年9月7日向甲公司发出《逼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首先该EMS邮寄单上并未注明邮寄内容,其次,沈某也无证据证实邮寄内容送达至甲公司的时间早于沈某填写《辞职申请书》的时间,因此法院对沈某该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沈某签名的《辞职申请书》,其离职原因是“受疫情影响和个人原因”,因此法院可认定是沈某因为自身原因提出离职。甲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法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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