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单方面降薪合法吗,疫情公司正常降薪合法吗,湖南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曾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曾某于2012年4月9日入职长沙某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双方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将合同续订至2016年4月8日。甲公司自2017年3月9日成立后,某公司将曾某安排至甲公司处工作。2018年5月2日,曾某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岗位为商品部经理,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合同到期后,甲公司与曾某于2020年4月24日将合同续订至2025年4月30日。2019年12月5日,甲公司向曾某出具了岗位异动书,将曾某的岗位由原商品部副经理调整为CS渠道部门销售助理职务,调整后的待遇为基本工资3600元、绩效5400元、工龄工资500元、餐补130元,绩效按公司月度考核标准执行,上下浮动。2020年5月6日,甲公司以曾某工作不主动、效力低下为由就工资标准与曾某面谈,拟从2020年5月1日起将曾某的绩效工资的上限由5400元调低至1030元。2020年5月28日,曾某向甲公司提交《调薪异议书》,对上述降薪决定提出异议,并对未足额发放2020年4月工资提出异议。2020年6月4日,曾某因甲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降低其薪酬标准等为由提出离职。
曾某就双方劳动争议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向曾某支付:1.2020年2月工资差额7546.36元、3月工资差额6412.17元、4月工资差额6601.36元、5月工资10066.36元、6月工资1851.28元;2.济补偿85564.06元;3.年休假工资9256.42元;4.加班工资96266元;5.失业金损失24480元。2020年11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甲公司支付曾某工资差额30932.53元、经济补偿85564.06元,对曾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甲公司与曾某均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案案号为(2021)湘0104民初3425号。
另查明,1.2020年2月11日,曾某向甲公司出具《确认书》,载明:鉴于公司因疫情而无法正常运营,本人已查阅公司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并同意《疫情期间待岗工资方案》的发放标准直至公司恢复正常上班并正常发放工资为准。本人确认的疫情薪资为1700元×0.85+提成,无绩效。2.曾某于2020年2月17日复工,采用在家上班并偶尔去公司仓库的灵活上班方式,直至2020年4月公司恢复正常运营。3.曾某主张其离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066.36元,根据曾某提交的钉钉工资条,其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8433.13元、8576.4元、9198元、4230元、14145.65元、9786.85元、9315.85元、9634.42元。甲公司向曾某支付了2019年的年终奖9434.06元,并支付了2020年2月工资3035元、2020年3月工资4169.19元、2020年4月工资3980元,未支付2020年5月以及2020年6月工资。4.甲公司认可2020年4月工资未及时足额发放,仅发放3980元,仍欠付曾某1400元绩效工资。5.曾某在职期间,甲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6.甲公司认可某公司系甲公司的前身,认可自2012年4月9日与曾某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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