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长沙公关公司

停职待岗期间工资标准 停工待岗期间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11 来源:

停职待岗期间工资标准,停工待岗期间工资标准,曾某与湖南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曾某于2012年4月9日入职某公司,后于2017年3月9日被某公司安排入职甲公司,并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亦认可自2012年4月9日起与曾某建立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确认曾某自2012年4月9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与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关于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具有两年的举证时限,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现曾某主张甲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根据曾某出具的《确认信》,双方就疫情期间的工资标准及用工方式进行了协商,甲公司于2020年4月恢复正常营业,甲公司向曾某支付的2020年2月、3月工资系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疫情期间工资标准支付,且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对曾某要求甲公司支付2020年2月、3月工资差额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甲公司认可未及时足额支付曾某2020年4月工资,且对该月曾某的绩效工资为1,400元未作出合理解释,参照曾某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应发工资标准及2019年年终奖支付情况,上述月份的月平均工资应为9,951.21元[(8,433.13元+8,576.4元+9,198元+4,230元+14,145.65元+9,786.85元+9,315.85元+9,634.42元)/8+9,434.06元/12],一审法院酌定甲公司参照上述标准补足差额5,971.21元(9,951.21元-3,980元);甲公司未就单方面决定自2020年5月起降低曾某的劳动报酬作出合理解释,故仍应参照上述工资标准支付曾某2020年5月工资9,951.21元及2020年6月工资1,830.11元(9,951.21元/21.75天×4天),上述工资差额合计为17,752.53元(5,971.21元+9,951.21元+1,830.11元)。关于经济补偿。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曾某劳动报酬,曾某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甲公司认可自2012年4月9日起与曾某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曾某离职前十二月的工资核算其月平均工资为8,893.02元(9,951.21元×8+3,035元+4,169.19元+9,951.21元+9,951.21元),故甲公司应向曾某支付经济补偿75,590.67元(8,893.02元/月×8.5个月)。关于年休假工资。曾某于2020年1月17日复工,其推迟复工的10天应视为已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故对曾某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曾某作为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曾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存在加班,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失业金损失。甲公司已为曾某缴纳社保,且未证明其具体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保。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支付工资差额17,752.53元;二、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支付经济补偿75,590.67元;三、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甲公司负担。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 https://www.lemonbrothers.cn/cs/2474.html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