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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湘潭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4 来源:司法案例

湘潭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湘潭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楚某因与湘潭某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态示范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楚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法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楚某2月的工资和月均工资错误认定,楚某的月正常工资标准为6500元而不是2200元。2.某生态示范园辞退楚某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戴口罩的两位厨师对戴口罩的要求是绝对知晓的,其未按规范要求戴口罩不是楚某不及时上传下达所导致的,且某生态示范园辞退楚某未通知工会,辞退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对法案裁定再审,诉讼费用由某生态示范园承担。
某生态示范园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法院对于楚某2020年2月份工资和月均工资的认定正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2200元每月,6500元每月是包含绩效和职务工资的实发工资。2.楚某严重违反某生态示范园的规章制度,构成员工手册中规定的重度过失,某生态示范园依法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某生态示范园未成立工会,故解除与楚某的劳动关系时无需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2020年2月份工资以及月均工资计算的问题,2020年2月因疫情影响,某生态示范园处于歇业状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某生态示范园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楚某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绩效,一、二审法院认定2020年2月工资应按2200元计算是正确的。关于月均工资的计算问题,根据楚某2019年3月-2020年4月的工资明细计算出可计算出其月平均工资为6110元,一、二审法院根据该月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正确的。2.某生态示范园与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某生态示范园可依据《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解除合同,根据法案实际情况,某生态示范园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与楚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至于楚某提出某生态示范园解除其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的意见,某生态示范园并没有成立工会,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需向上级工会履行通知义务进行规定,故某生态示范园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某生态示范园不需向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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