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调岗降薪合法吗,疫情期间公司给员工降薪合法吗,福州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甲物业龙海公司”)与林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甲物业龙海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漳州市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21)5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法案中,调岗是基于甲物业龙海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关闭厦门湾、香山湾案场。甲物业龙海公司已充分听取林某的意见,与其进行协商沟通,也给予优先挑选工作岗位,不存在违法调岗。
调岗后,对于林某的劳动报酬等劳动条件没有做不利变更,也不具有歧视性与侮辱性的岗位调整。甲物业龙海公司的调岗符合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规定。该情形明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一)项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故仲裁委的法律适用明显错误。2.甲物业龙海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困难,迫不得已关闭厦门湾、香山湾案场,安排员工不降薪调岗,是其应对经营困难、解决劳动者用工的表现。但在协商调岗过程中,林某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调动安排,拒绝甲物业龙海公司提供的优先选择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甚至同城同区域调动的机会,也不配合任何选岗工作,甲物业龙海公司在此情况下只能自行为其安排符合其发展需求的新岗位。并且,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六条第6款的约定,若公司因生产经营变化,员工须退出原工作岗位的,可以变更原合同的内容。故不存在违法调岗。林某在调岗后未按时到新岗位上班,经催告仍拒不回公司上班,属自动离职,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甲物业龙海公司无需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甲物业龙海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通知林某将于2021年2月27日关闭工作场所,并要求林某于两日内撤离并到新的案场岗位上班,林某不同意调动岗位,甲物业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18时,正式关闭厦门湾后,林某自2021年2月28日起已无法正常上班。林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甲物业龙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漳州市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甲物业龙海公司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甲物业龙海公司提出撤销案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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