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月开始,温州某居民楼加装电梯业主小组对该居民楼进行加装电梯调查,征得部分住户同意后向属地街道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某月,受加装电梯业主小组委托的施工方准备现场施工时遭到一楼住户金某某的强烈反对,施工无法进行。为此,楼内急于加装电梯的的业主们与金某某天天争吵不休,矛盾不断升级。街道、社区干部多次介入沟通协调均无果,两个月后,转至属地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
街道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刻派员开展调查。经多方查证,明确以下事实:一是某居民楼加装电梯已按照温住建发〔x〕17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成审批程序,手续齐全。二是某居民楼为六层建筑,共11户,大多住户为老年人,故对加装电梯的呼声很高,其中同意加装电梯10户,不同意加装电梯1户,由此形成矛盾双方即加装电梯业主小组与一楼住户金某某。由此可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成为重要的民生实事。
调解员以“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一楼住户金某某认为电梯加装的位置距离房屋较近,影响其出行、采光、通风等权益,不同意安装电梯并阻止施工。而加装电梯业主小组认为自己手续合法,审批到位,不应该让一户损害整幢楼住户的集体利益。双方的争议焦点很明了:利益受损方金某某对于加装电梯提出反对意见,施工无法进行从而引起纠纷。调解员意识到若要实现该项民生实事,重点是做好底层住户金某某的思想工作。
调解员与金某某进行深入交谈,指出增设电梯是造福于人的好事,不仅能够为大家特别是老年人、腿脚不便的邻居提供方便的出行,又能提升楼房品质,增加潜在买家人数,促进房产交易甚至房产增值。另一方面,此次加装电梯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得到各相关部门审批,加装电梯合法合理。当然,对于利益受损方无论从情感角度还是法律角度,均应给予一定补偿。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与人方便也是与己方便,希望金某某从长远考虑,以改善生活环境、建立和谐邻里关系为出发点,提出合理诉求。金某某念及多年邻居情分,松口表示可以加装电梯,但是要将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金某某同意加装电梯使得调解工作迈进一大步。调解员立即与加装电梯业主小组进行沟通:加装电梯虽然已获合法审批,但根据《实施意见》中关于异议处理的内容“利益显著受损的本单元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来看,金某某不同意加装电梯,后续施工就难以进行。另外按照《实施意见》规定“通风、采光或者通行条件受加装电梯影响的底层房屋业主,其他业主经协商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给予金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合情合理。现在金某某同意加装已是最大的让步,希望加装电梯业主小组也能从金某某角度考虑,给予最大程度的补偿并尽可能减少对他的负面影响。加装电梯业主小组表示同意与金某某协商具体事宜。
双方态度初步统一后,调解员立即与双方约定时间进行“面对面”协商,协商的重点为经济补偿金额以及降低影响的具体措施。经过前期充分沟通后,双方态度较为缓和融洽,多年的邻里情分也开始慢慢恢复。调解员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下,通过多轮磋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起邻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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