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4日13时35分,72周岁的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舟山市岱山县某路口时,因同向行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在左转弯时突然加速,超过张某某直行的电动三轮车,导致张某某不慎摔伤。经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系违规驾驶、转弯未让直行,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髌骨骨折。张某某先后两次住院共35天,花去医疗费用12000余元人民币。住院期间,肇事者王某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均由张某某自行支付。出院后,张某某和其家属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协商赔偿事宜,但肇事者王某尚未满16周岁,没有固定工作,家人又联系不上,张某某对赔偿事宜感到很无奈。
某年10月初的一天,张某某来到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赔偿事宜。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了张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交通事故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张某某年满70周岁属于可免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特殊人群。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金尔代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张某某会面了解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听取其陈述并仔细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在了解到肇事者王某是未成年人,王某的家人又无法联系上,张某某对其有没有能力赔偿存在顾虑时,余律师通过相关线索多方查找,最后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联系上了王某父母。余律师向王某父母陈述了案情,并表达了张某某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案的愿望。王某父母认为儿子王某已经独立出来生活,和家里没有任何联系,其对张某某造成的伤害应该由其自己负担,而且家长经济能力有限,也没有能力负担赔偿款。因王某父母只顾推托责任,多次沟通后,赔偿合意迟迟无法达成,张某某很焦急。余律师安慰张某某,建议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经过案件梳理,并结合本案肇事方情况,余律师认为办好本案关键在于:理清法律关系,明确诉讼当事人。本案中,肇事者王某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王某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虽在起诉时列为原告,但需要将其父母之中一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72周岁的张某某仍从事工作,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基本侵权事实没有争议,对多数赔偿项目也予以认可,焦点在张某某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王某的代理人提出,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张某某的误工费不应予以支持。对此,余律师提出,误工费的支付不应以年龄为界限,张某某年纪虽大,但确实从事了力所能及的工作,有收入证明佐证,并且其工作单位也愿意到庭为张某某作证。
某年11月26日,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受伤系由王某的违规驾驶行为直接造成,故王某对于张某某的各类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王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1905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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