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是嘉善县某小区业主,其住宅楼位于3楼,楼下两层均为商铺。某年某月29日,毛某发现家中楼上漏水,导致其室内16平方左右的复合地板受损,经观察后认为是楼下商铺擅自接改公用排水管道造成堵塞,导致排水不畅引发的。于是,毛某找到商户林某要求解决,但林某告知毛某其也曾因管道堵塞问题多次要求物业处理,但物业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才自己出资接改公用排水管道,对于毛某的损失,自己不予赔偿,要求毛某去找物业解决。随后,毛某多次找到物业要求解决下水管堵塞问题并赔偿他的损失,物业都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毛某与物业公司、林某为此事产生纠纷,三方协商多次无果。无奈之下,毛某来到嘉善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认真听取毛某对纠纷经过的叙述,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调查处理此事。调解员决定对事实情况作出调查。毛某希望林某可以赔偿一定损失,物业将排水管道进行疏通和修理,并作出相应赔偿。在了解了毛某的诉求后,为了更准确的区分责任,解决纠纷,调解员又联系到林某和物业,分别与他们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情况。
据林某表述,由于公共排水管道堵塞,在底楼的他最先受到影响,多次向物业反映没有得到解决后,其就擅自将原来由上往下直排的管道接改为有90度角的排水管道,堵塞问题一度得到了解决。这次堵塞导致毛某地板损失虽然是由于其接改排水管道引起的,但是归根结底是物业的不作为,致使其不得不擅自接改,况且公用管道的维护本来就是物业的责任,因此对于毛某的损失其不会做出任何赔偿。在向物业了解情况时,调解员详细询问了物业公司和住户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就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方面的约定,证实公用排水管道的维护确属物业的责任范围。对于下水管道堵塞问题,物业表示曾疏通过几次,但由于住户使用不当,就经常引发堵塞,物业公司认为其有在积极解决问题,但是商户擅自接改管道导致毛某地板受损的问题,表示不承担。
楼下商户林某和物业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都拒绝赔偿毛某的损失。了解了三方对纠纷经过以及诉求之后,调解员立刻理清思路,仔细分析后,调解员认为物业和林某都存在责任,但是源头在于物业未及时疏通管道造成堵塞,物业应当作出赔偿,林某没有按照规定擅自改管道,也存在一定过错,协商过程中,调解员表示林某和物业应当作出相应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大家可以再进行讨论。然而,林某和物业对于调解员提出的建议都表现出了抗拒,并拒绝调解,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多次调解,并走访林某和物业,但是依旧无果。
为了更明确各自的责任,调解员特意就此问题咨询了律师意见,律师表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确定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故其对该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承担日常维护、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的义务,此项服务包括对小区下水主管道定期清理疏通。本案中该主管道为涉及楼房住户的共同使用的排水排污管道,排水管道堵塞部位属于公用区域,由此引发的问题导致住户财产损失应当由物业承担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商户和毛某作为相邻关系人,商户擅自接改下水管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排水管道的堵塞,损害了相邻关系人的排水权利,需承担轻微责任。
律师给出的依据和建议清晰明了,调解员主动对林某和物业进行走访,将法律依据和双方协议认真向当事人解释,物业和林某也终于认识到各自的责任,在调解员引导下,林某和物业终于愿意坐下来和毛某商讨具体的解决方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三方就公用排水管道的整改,毛某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了细致的协商,经过多次协商之后,三方终于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