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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的案例 食品添加剂的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陈某在某中学附近盘了一家早餐店,生意不温不火。在一次机缘巧合下,陈某了解到“红糖馒头”因口感好且富含营养,销售前景看好,便开始学起来制作。果真,红糖馒头得到了学校的学生及周边居民的追捧,也带动了早餐店其它品种的销量。制作红糖馒头的原材料需白糖、牛奶、全麦粉、红糖等,为了节省成本,陈某在生产红糖馒头时,添加了一种叫“永兴牌清甜素2号”的食品添加剂(该添加剂中含有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也就是俗称的“甜蜜素”)以代替红糖, 某年某月12日至某月25日期间,陈某销售红糖馒头金额达2000余元。

某年某月25日,丽水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发现陈某的红糖馒头中含有非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经检测,送检的红糖馒头中甜蜜素达1.22g/kg,超过0.03 g/kg的正常标准40多倍。经丽水市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论证认定,长期摄入含过量甜蜜素的食品会对人体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某年某月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诉讼。由于该早餐店开在某中学附近,购买早餐的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和附近居民,某县人民检察院又以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陈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20000元以及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某县首例由检察院提起的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某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重大社会影响,且陈某没有委托律师,分别于某年某月20日和某月26日,出函商请某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指派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并电话告知该案将于某月31日在某中学以巡回法庭形式开庭。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法院商请函的同日,指派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小峰为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某月23日上午,援助律师到某县人民法院查阅案卷,对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检验报告、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仔细研究,梳理案情,并就“永兴牌清甜素2号”是否就是“甜蜜素”,以及“甜蜜素”的化学成分、使用范围等相关内容作了充分了解。

某月24日,援助律师第一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同时告知陈某一定要如实陈述。在听取陈某陈述后,援助律师认为案件事实经过与案卷材料基本一致,初步判断起诉书查明的事实无误,定性准确。但是在谈话中,陈某情绪激动,表示自己很冤枉,他认为这种添加剂是国家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又不是像“苏丹红”、“瘦肉精”一样的非法添加物,国家允许添加的食品也很多,其只是小本生意,销售量也不大,相关机关未免小题大做。针对陈某的偏激想法,援助律师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造成的危害性方面重点向其阐述三项内容:一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就本案陈某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性等从法律角度作了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最轻的量刑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深入浅出地为陈某讲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根据我国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甜蜜素允许添加的食品范围中,不包括馒头。我国甜蜜素的最大使用量也是不能超过0.25 g/kg,若长期摄入含过量甜蜜素的食品,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有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的危害更明显,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三是就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等量刑方面作了说明。特别是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目的等进行细致讲解,希望其在审判阶段能吸取教训,尽力争取从宽量刑。经过援助律师的耐心解释,陈某的态度终于有所转变,对自己的错误也进行了一定的反思。两日之后,陈某主动联系律师,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并听取援助律师的建议自愿在《丽水日报》上公开承认错误和致歉。

某月27日,针对公益诉讼援助律师第二次会见陈某。陈某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也向援助律师讲述了自己家庭的现状,希望律师尽力帮助自己减少赔偿数额。会见完陈某后,援助律师从侧面核实了陈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发现与其陈述相一致,陈某夫妻育有三个子女,两个女儿读小学,儿子未满周岁,二女儿身体不好,每年都要花费大额的医药费。陈某是独生子女,家中父母已年迈,要靠他赡养,生活压力较大。之前早餐店的部分转让费也是向亲戚朋友所借,至今尚未偿清债务。援助律师将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向法官、检察官沟通和反馈。

某月31日,该案在某中学公开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确定了罪轻辩护思路。庭审中,援助律师就陈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符合“初犯从宽”的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辩护。同时向法院提交了陈某主动在《丽水日报》刊登的“公开道歉信”,请求法院最大限度减轻对陈某的刑事处罚。公益诉讼代理时,向法院阐述了陈某的家庭实际困难,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各情节,减少陈某的赔偿金。

最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一、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陈某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宣判后,陈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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