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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柠檬兄弟危机公关公司谈拒绝上班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2-04-12 来源:司法案例

贵阳柠檬兄弟危机公关公司谈拒绝上班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唐某与上诉人甲庄(以下简称甲庄)劳动争议一案,甲庄对此辩称,1.唐某并不是因“无故降薪降职被迫离职”,而是因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甲庄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甲庄不存在任何打压迫害行为。唐某在一审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不足以证明唐某系被逼迫离职,且该离职申请表系复印件,无法辨识其真实性,存在事后补写篡改的可能性。唐某工作岗位是工程部,从始至终没有变更过,甲庄调整的仅仅是唐某的职务。唐某声称甲庄为逼迫其离职而刻意不给其排班,此说法完全无从谈起。因疫情影响,甲庄依人社部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内部实行轮岗轮休等措施,且按国家规定按时发放生活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唐某应当举证具体的加班事实,而唐某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反而是倒推其每个月加班2天的事实,明显超过诉讼请求,且不客观、不具体。唐某在一审诉讼请求为“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第270号令规定,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二审中,唐某却将法定节假日变更为休息日的加班费,属任意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上诉的规定。


首先关于经济赔偿金,唐某以甲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甲庄支付其经济赔偿金84000元。本案中,唐某在2020年5月15日向甲庄递交离职申请表,唐某在该表离职原因处记载“单位于2016年无故对我降职降薪,无数次找领导协商无果,被迫辞职。”在该离职申请表上包括了部门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和总经理签字三栏项目,但仅有甲庄部门负责人在该表上签字,并无甲庄人力资源总监和总经理的签字。依正常程序,既然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和总经理未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那么唐某的离职申请程序并未完成,甲庄也并未批准同意唐某离职。再结合甲庄在2020年6、7月唐某轮休未上班的情况下仍向唐某发放了基本生活费,唐某在2020年7月通过公司“钉钉”向甲庄报请事假,甲庄在2020年7月通过多种渠道催促唐某前来公司上班等情况也可知唐某在2020年5月15日递交的离职申请未经批准,其离职程序并未履行完毕,不能认定甲庄已与唐某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唐某在递交离职申请表后未再上班,属于其单方的自行离职行为。

唐某在甲庄多次催促其上班的情况下仍拒绝到岗上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甲庄的管理规定,甲庄依此在2020年8月6日向唐某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本院确认甲庄与唐某的劳动关系在2020年8月6日解除。甲庄以唐某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庄该单方解除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需支付唐某经济赔(补)偿金。甲庄主张其无需支付唐某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唐某主张甲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其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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