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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安顺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5 来源:司法案例

安顺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安顺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贵州甲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骆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之规定,法院围绕甲公司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了审查。
关于新证据的问题。经查,甲公司在其再审申请书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但其在法院审查期间并未提交材料作为新的证据,也未在申请书中具体阐述提交哪些新证据,故对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法院不予审查。
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已对骆某进行批评教育。甲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下发《关于解除骆某通知劳动合同的通报》,作出解除与骆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7月26日前对骆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现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原判决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甲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经查,甲公司在其再审申请书中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作为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但其并未在申请书中具体阐述哪项证据未经质证,同时,经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均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不存在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故甲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经查,原判决并不存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甲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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