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遵义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李某因与贵州开磷某碱厂(以下简称某碱厂)劳动争议一案,
关于法案是否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的问题。经查,法院再审审查期间,李某提供了李荣生出具的《证明》,拟证明2007年5月至今,李某每年到贵州省某碱厂盘县红果化工厂询问补发工资一事,要求补发工资。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该《说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从内容上看,该《说明》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法事实。故李某所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不属于新证据,在内容上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法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自认其于2010年11月起未在某碱厂上班,与某碱厂下发《关于解除周显军等通知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备注“19日下午第二次通知,李告之不来办理手续”相互印证,原判决认定双方于2011年3月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法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李某与某碱厂劳动关系终止后请求某碱厂支付工资,应自2011年3月起一年之内提出,李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原判决据此认定李某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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