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毕节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姜某因与黔西县甲局、黔西县某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
姜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决对申请人工资认定错误。计发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工资以及年度目标奖、差旅费等津补贴。2、原判决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时效及其法律适用错误。3、被申请人未向原审法院提供申请人差旅费中包含加班时间的凭据,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带薪休假是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休假,应当按照申请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维修年休假工资报酬。5、被申请人因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通知金,符合法律规定。6、被申请人应依法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赔偿损失,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据此,李洪、姜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姜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之规定,法院围绕姜某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了审查。
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的问题。第一,关于工资的认定。申请人主张其工资计算标准还应包含加班工资、年度目标奖、差旅费等津补贴,对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工资及年度目标奖的具体数额,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属于实报实销款项亦非固定工资范畴,原判决依据工资发放清册显示的应发工资认定工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时效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系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一般劳动争议一年的仲裁时效,根据申请人的入职时间至申请仲裁时已超时效,原判决认定并无不当。第三,对于休假报酬的问题。原判决已支持部分诉请,认定申请人可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以所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普通仲裁时效1年的规定,按照日300%的标准予以部分支持并无不当。第四,对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金的问题。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确认为违约解除,并已支持申请人所主张的赔偿金,申请人再行主张代通知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第五,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交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滞纳金。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9条之规定,补办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判决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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