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司要裁员如何赔偿怎么计算,贵阳企业降薪裁员不赔偿怎么办,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二审中,杨某称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所作出的《MFP员工杨某停职通报》系该公司后补的,但杨某同时称该公司员工于2020年10月26日口头通知杨某停职2天,故可认定杨某于2020年10月26日与同事发生矛盾后,被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停职处理这一事实。因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MFP员工杨某停职通报》未明确对杨某作出停职处理的期限,且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11月份,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杨某申请仲裁前亦未向杨某送达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该公司二审中还称杨某可以回公司继续上班,故综合上述情况,法案不宜以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杨某作出停职处理后关闭其工作系统、删除杨某的门禁即认定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实际行为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原判对此认定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因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二审中所称该公司口头通知杨某停职7天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而杨某一审中称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通知其停职3天,二审中又称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于2020年10月26日通知杨某停职2天,则杨某的停职期至迟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届满,但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恢复杨某的工作系统及被删除的门禁,致使杨某不能正常工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法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因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杨某停职期满后及时恢复给杨某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且杨某申请仲裁时亦提出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其二审中亦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回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处工作,则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虽然杨某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所提仲裁请求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法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则杨某在仲裁时申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即已包含支付经济补偿在内。至于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法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且鉴于诉讼双方对于原判有关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769元/月无异议,杨某在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处的工作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故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数额为:4769元/月×1.5月=7153.5元。
原判认定贵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307元不当,法院予以纠正。杨某该项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因二审改判支付数额,原判第二项“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发生变化,故应撤销原判该判项,重新作出驳回杨某其余诉讼请求的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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