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某、姚某于某年和某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徐某、姚某承建某企业厂房墙面油漆施工、铺设管道水电等工程。由于工程刚完工便发生了厂房墙面油漆大量剥落的情况,建筑公司拒绝向徐某、姚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多次协商未果,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最终法院认定因徐某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事情一直未能解决,徐某采用越级上访、姚某通过扬言跳楼,想借过激行为解决问题,某年某月,某县某镇司法所通过访调对接形式,由某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动介入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委会告知当事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着手调处徐某、姚某与某县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案。
经调委会分析研究,调解员决定分两个步骤做工作。第一步,首先对徐某越级xx、姚某扬言跳楼等不理智行为进行疏导教育,安抚情绪,并向他们宣传了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规定32种非法xx行为,其次对该纠纷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听取双方的想法。第二步,该施工合同系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王某与承包人徐某、姚某所签订,王某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没有跟进管理,对工程具体账目不够了解。建筑公司早已将80%的工程款打给了王某,但是王某却没有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承包方徐某等人。调解员告知双方合同签订的法律效力,双方均认可合同的有效性。
徐某和姚某坚持认为,虽然工程质量存在争议,但建筑公司仍应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而建筑公司方则认为,该工程合同系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个人王某与徐某、姚某所签订,与公司无直接关联,同时该工程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按合同约定,争议未解决前可以不支付相关款项。第三方王某则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账目不清、僵持不下。
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人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得知王某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身体欠佳,调解人员积极与王某及其家属沟通,向其家属解释原因说明情况,耐心做通王某的思想工作,让其参与调解。随着王某的参与,账目难题也迎刃而解。调解人员通过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方法,对当事人融入人情、讲明道理、普及法律,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条款,调解员对各方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王某及徐某应考虑工程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要求建筑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将责任推给第三方王某。经过调解员以案说法,双方当事人在工程款问题上均表态愿意承担起各自的责任。最终双方均做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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