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江某系邻居关系。江某建房临时占用钟某滴水地段,当初约定钟某建房时原地基可开挖。某年某月钟某建房,征四邻意见时,江某未提异议。但在建房中,江某多次以各种理由阻挠,双方矛盾加剧。某年某月16日,钟某发现新房排水沟被人用水泥堵住,于是拿一根撬棍想要撬开水泥,以排水。江某赶到阻拦,告知是他所为,理由是为了利于车辆通行,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江某抢过钟某手上撬棍,并用撬棍击打钟某头部,造成钟某头部及左脚膝盖受伤。
钟某因伤头昏,恶心呕吐,于某年某月17日到开化县中医院治疗,1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904元。某年某月13日,经开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钟某前额部损伤为轻微伤。某年某月15日,开化县公安局作出对江某罚款400元行政处罚。同日在派出所,钟某要求江某承担全部医疗费,江某只同意支付1000元,民事调解无果。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钟某向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钟某是军属,其儿子江某在某部队服役。某年某月28日,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某为钟某提供法律援助,开始介入此案。
承办律师认真听取钟某意见,钟某认为其在家遭人欺负,要求为其讨取公道,提出赔偿的最低要求是由江某赔医疗、误工费、车旅费不低于2500元。承办律师考虑到这起案子赔偿并非解决问题的关键,综合分析认为,通过诉讼方式,力争调解处理。
某年某月20日,法院主持第一次调解,钟某方要求赔偿3500元,江某不同意只愿赔2000元,调解无果。
某年某月22日,因江某对开化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钟某作为第三人应诉。钟某找到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寻求帮助,鉴于其行政诉讼超出民事援助范围,为方便受援人,承办律师出具答辩意见,并告知诉讼流程,由钟某参加诉讼。鉴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须以行政审理结果为依据,开化县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某年某月初,得知行政诉讼江某撤诉,承办律师一方面要求法院重启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与处理该案的派出所联系,寻求江某舅舅詹某的帮助。某年某月24日,开化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调解,在法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派出所、江某舅舅等人努力之下,江某同意承办律师的意见,当庭兑现赔偿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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