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孙某某自营一辆货车,长期帮助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运货。某年7月的一天,孙某某从某公司仓库装完货后驾驶货车离开,途中突然昏迷,后经路人发现后报警,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王某认为孙某某属于工伤,故要求公司方进行赔偿。而公司方认为,公司与孙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对孙某某的死不存在过错,不愿赔偿。两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孙某某家属向桐乡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诉求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公司是否该为孙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第一时间联系派出所,对案情的处置和进展情况进行了解和动态跟进。
第一步:详细了解,掌握情况。调解员一方面积极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向死者家属方详细了解家庭成员结构等细节,并引导其明确诉求,家属方认为,死者是在为某公司运送货物,某公司应该进行赔偿;另一方面,联合派出所及时开展调查,并与某公司协调负责人进行交谈,了解公司方的态度和想法。公司方则认为,公司与死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其是由于自身原因死亡,公司没有赔偿义务,整个事件中公司方并不存在过错,不应该赔偿,但是考虑到出于人道主义,愿意通过协商进行一次性补偿。如果家属执意要求巨额赔偿,则希望死者家属通过走诉讼途径来解决。
第二步:转换方法,融情入理。调解员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阐述后,当场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必须在合法、合理、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同时明确了这次调解,是双方之间在谈经济补偿。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和说法说理,家属方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公司方补偿20万元了结此事;而公司方表态,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公司方能够补偿家属方2万元。
由于双方出价的差距较大,调解员当即决定改变调解方法,分开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对公司方的代表进行了说理与劝导,强调死者虽不是公司员工,但毕竟是在为公司运输货物中途发生的意外,请公司方考虑适当的增加补偿数额。
接着,调解员又去做家属方的劝说工作,积极运用法律向家属方代表分析这起纠纷,通过各种摆事实讲道理,家属方表示愿意把补偿数额降到10万元,但家属方同时表示,如果公司方再不答应他们的要求的话,他们还会继续和公司耗下去,还明确表示,不会选择走诉讼途径。
此时,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调解员必须主动寻求方法来解决这种尴尬的局面。经过讨论后,决定寻求专业的第三方力量来参与调解。
第三步:整合资源,化解纠纷。调委会及时咨询了该镇法律顾问,律师认为:企业与驾驶员存在劳务关系,因此死者无法认定工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后,律师向死者家属方进行详细的法律解释,在经过律师耐心地解释后,死者家属方态度有所转变,愿意作出让步。另一方面,公司方也愿意增加补偿金额。经过连续多天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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