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省某县人,肢体4级残疾。某年某月份,经别人介绍与自称21岁的四川籍女青年罗某相识,经过交往后双方于某年某月到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生育一子。随即不久,两人感情破裂,在孩子刚满周岁时,罗某便与另一名男子离家出走,并且拿走了刘某仅有的8万元积蓄。刘某多次寻找,始终杳无音信,时间一晃就是8年,刘某的孩子也已上了小学。随着生活压力的加大,刘某准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5万元小额贷款开办一个小店。信用社却说申请人有配偶,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否则不能贷款。刘某经过努力却四处碰壁,便来到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听了刘某的叙述后,法援中心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某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正平承办此案。
承办人及时会见了刘某,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在充分了解了刘某的情况后,向受援人刘某提出建议,即先解决离婚问题,损失存款的问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处理。征得受援人刘某同意后,承办人为其拟写了起诉状,并于某年某月17日向法院起诉。一周后,法院通知因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发展至此,承办人意识到案件并非那么简单,很有可能罗某在结婚登记时提供身份信息就是假的,与受援人刘某的婚姻从开始就是一场骗局。为证明这一推断,承办人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于某年某月申请某县公安局对罗某的身份证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公安局出具了《安公(x)居证鉴第26号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给出结论:对照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和防伪措施,经鉴别,号码为511522198503XXXX68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
于是,承办人于某年某月17日代受援人刘某向某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刘某当初的结婚证书。同年某月,民政局口头告知原告此案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时,法律援助的离婚诉讼阶段已经终结,承办人也将有关情况告知了刘某。刘某表示:“现在我什么也不想,就想把婚离掉,但我要养小孩,我一个残疾人只想安安稳稳过日子,没有其他要求了。”某年某月15日,承办人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该案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遂建议原告撤诉之后向某县人民xx提出行政复议。考虑到案件走诉讼程序时间较长,刘某的生活也确实比较困难,需要尽快处理好离婚的事情,在与刘某沟通后,承办人撤回起诉,于某年5月8日向某县人民xx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某年某月13日,某县人民xx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刘某当年的结婚证书予以撤销。至此,这一因离婚提起的援助案件,历时一年多时间,最终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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