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王某某都是某省甲市某风景区九华乡柯村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一些工地承包小工程,余某某自某年起至某年跟随王某某在各工地做瓦工。从某年起王某某未按时支付余某某工资,在余某某多次催讨下,某年某月9日,王某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余某某某年和某年工资款33500元,于某年农历腊月二十八前付清,但事后王某某并未按欠条约定时间给付工资。之后,余某某曾多次催讨,王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工资。
因余某某系听力三级残疾,其妻子身体不好,家庭经济困难。某年某月23日,余某某到某风景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风景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余某某符合《某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某律师事务所秦祥伟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余某某。因余某某听力残疾,承办律师便用手机短信、微信等工具与其交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了谈话笔录。根据余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理清了办案思路:1.确定起诉标的。由于时间跨度达四年,王某某陆陆续续给了部分工资,具体数额余某某不清楚,需理清已付的工资款并找出证据;2.解决诉讼时效。根据欠条出具的时间,该案件可能面临已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承办律师针对以上问题,多方面收集证据:某年某月26日,王某某在原欠条上再次确认欠款事实及还款日期,承诺某年某月26日前付7000元,剩余26500元某年某月1日前付清。之后,余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讨要,请求给付工资。王某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给付余某某及其妻子部分款项,但一直未结清。承办律师调取了余某某微信中有关其向王某某催要工资的聊天记录及王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余某某给付工资的记录,确定王某某共支付15500元,尚欠18000元工资款未给付。为了解决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明确在某年以来,受援人曾多次向王某某讨要过工资。承办律师先后向公安机关调取余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因催要工资产生矛盾纠纷报警的出警记录,向证人柯村村委会及余某某邻居曹某求证,调取余某某微信中有关余某某向王某某催要工资的聊天记录,以及王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余某某给付工资的记录。经过承办律师与受援人余某某共同努力,终于找到余某某于某年、某年曾向王某某讨要工资的证据材料。
收集到相关证据后,承办律师立即代理受援人向某风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某风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因王某某欠债较多,且常年不在家居住,法院传票多次送达均未成功。考虑到余某某身体和家庭的特殊情况,承办律师建议法官主动联系王某某所在村基层组织及王某某其他亲属查探王某某行踪。后终于查明王某某在殷汇镇某公司工地上负责修路。承办法官、援助律师和余某某沟通后,共同赶赴殷汇高速路口现场办公,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某于某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余某某工资18000元。至此,余某某被拖欠几年的工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受援人对案件办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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