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某县某村村民江某邀请同村徐甲、徐乙和徐丙一起聚餐,席间四人共喝了2瓶白酒和7瓶啤酒。吃完饭后,徐甲因家中有事,打完招呼便匆匆骑电动车离去,其余三人也都各自回家。徐甲在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上了路旁的电信设施,倒地不起,周围群众发现后立即报警送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当天在医院死亡。经交警部门走访调查认定,事发时现场无其他来往车辆。
次日上午,某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徐甲的家属和江某等人的申请, 请求就徐甲的死亡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分别与徐甲的家属和三名当事人进行沟通。
徐甲的哥哥认为,徐甲是因为喝酒发生的意外,一起吃饭的三个人不但未护送徐甲安全回家,甚至都没有提醒徐甲主要安全,故要求三人支付120万元赔偿金。江某、徐乙、徐丙则表示,徐甲是由于自己安全意识不足而发生的事故,与三人无关。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三人已经商议可以支付10万元作为徐甲家属的慰问金。现在徐甲家属要求120万元赔偿金,金额过高,无法承担。
调解员随后又实地走访了附近的村民和村委会干部,了解到江某、徐乙和徐丙三人都是在本地工地上打零工,家中经济条件都很一般,要实现徐甲家属的要求的确有困难。考虑到双方诉求差距过大,并且情绪都比较激动,为防止矛盾进一步加剧,调解员就纠纷事实进行研究分析,并针对此项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向双方耐心解答,告知双方调解要依法依规,尊重法律。
当天下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部门,对这起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形成了初步解决意见。调解中,调解员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向双方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调解员认为本案中徐甲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驾驶电动车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但其仍然酒后驾驶电动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江某、徐乙、徐丙和徐甲一起饮酒,明知徐甲处于酒后状态,却没有劝阻徐甲驾驶电动车,应当对徐甲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江某等三人家庭条件确实一般,调解员建议双方以法律为依据,协商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对赔偿金额做出让步。对于这一观点,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同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看到双方的态度有所转变,调解员趁热打铁从人情世故上进行劝解,表示四人是从小玩到大感情深厚的好友,不能因为这起意外事故,伤了大家的和气。此次事故教训惨重,徐甲付出生命的代价,大家的心情都是一样的悲痛。目前当务之急是把善后事宜处理好,江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该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徐乙和徐丙作为未尽到劝阻义务的一方,经济上应该也要再做出些让步。
江某等人最终同意赔偿人民币19万元。对于这一结果,徐甲的家属也表示基本满意,同意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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