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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2-26 来源:司法案例

姚某某系某省甲市某市某街道的村民,是一位1939年出生的80多岁老人,老伴胡某是某年出生,夫妻共生育四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老夫妻俩虽然年高,但是身体硬朗,靠二亩承包地维持生活,虽不富裕,也是非常幸福。某年7月7日17时3分左右,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309省道42KM+300M处,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满车的货物翻到路下,压倒刚好从承包地里回来的行人胡某,造成胡某死亡,车辆、电线杆、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某年某月12日,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姚某某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王某被关押在某市看守所,其妻子出面要求调解,经某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姚某某父子五人与王某妻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补偿姚某某父子五人人民币150000元;胡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由胡某近亲属向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赔偿款全部归胡某的近亲属所有。协议达成后,王某妻子将补偿款150000元交付给姚某某父子,姚某某父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王某的肇事行为予以原谅。

姚某某父子五人拿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对姚某提出的施救费5000元不同意理赔,另认为驾驶员王某已经支付150000元就是精神抚慰金,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为此,姚某某父子五人对索要赔偿款事宜一筹莫展。

某年某月7日,姚某某来到某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款,申请了法律援助。某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姚某某系农民并且已经80多岁,其四个子女也明确表示,相关赔偿费用将全部用于胡某的丧葬事宜以及父亲姚某某以后的养老,经审查,认为姚某某申请事项符合《某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同时依据《甲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五)之规定对姚某某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并指派某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李芳办理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姚某某联系,向姚某某了解该案的详细情况。根据案情需要,承办人首先到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取肇事者的驾驶证、行车证、保单等证据。其次,根据案情帮助姚某某分析,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如果和刑事案件一起诉讼,将没有精神抚慰金,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再按民事赔偿案件起诉,按照相关规定可主张精神抚慰金。第三,垫付的施救费5000元,必须有票据和相关的清单。第四,由姚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姚某某父子五人与死者胡某之间的关系。第五,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人,车辆投保人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必须把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

某年某月3日,某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承办人调取该刑事判决书后,于某年某月4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于某年某月2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地点及责任划分均没有异议,但辩称:第一,姚某某提出的施救费5000元是车辆施救费,该费用与丧葬费相互重复,且该费用已经赔偿给车主,不同意重复赔偿。第二,认为驾驶员王某已经支付150000元就是精神抚慰金,且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第三,本起事故发生时,标的车辆系半挂车,没有查询到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情况,对于诉请的合理损失应当优先在主车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超出部分由主、挂车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按责任按比例予以承担。第四,驾驶员需提供从业资格证予以审核否则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承办人在法庭辩论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此案给姚某某等人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各项赔偿标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2.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均在保险期内,应当优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驾驶员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不同于普通犯罪,侵权人给予死者亲属约定的补偿,是争取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罚,更能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5.每辆机动车在投保时,保险公司都是审查了驾驶证、行驶证,然后才出具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的,不存在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问题。侵权人持有的行驶证系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自身无违法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的行驶证。

庭审后,在等待判决书的过程中,某年某月9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皖高﹝某﹞112号),明确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试点实施: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截止某年某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案件,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获得这一信息后,承办人立即和姚某某沟通,征得姚某某同意后又找到一审主审法官申请撤诉。某年某月12日,某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姚某某等人撤回起诉。按照交通肇事某省高院的规定,承办人重新计算了本案的赔偿标的,于某年某月15日再次立案。

此案于某年某月15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原来的34393元/年提高到37540元/年,承办人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金由原来的171965元变更为187700元。

某年某月23日,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基本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并于某年某月23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姚某某等五人的各项损失共计312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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