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是安徽省某市某区某镇居民,某年在某市某学院就读中专。暑假打工期间,曹某得知吴某加自己的女朋友为QQ好友,欲警告和教训吴某,并于某月8日约吴某到某公园见面。见面前,曹某约好三名男同事和一名女同事一同前往。按照事先约定,其女同事冒充曹某女朋友先到某大润发超市与吴某见面,后一起到某公园。曹某等人围殴吴某,吴某随即逃跑,逃跑过程中,吴某钱包掉落,后被曹某同事张某捡到。之后,曹某等人到某网吧上网,结账时张某说:“刚才捡到了吴某的钱包,就用他的钱付账吧。”曹某得知后劝其不要使用、要归还,并自行支付费用后离开。事发后,吴某向派出所报案。某月9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将曹某的三位同事抓获,曹某得知后于当日主动投案,某公安分局以涉嫌抢劫对曹某进行刑事拘留。
因曹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通知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人。经审查,某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曹某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某月16日,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房某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到看守所会见曹某,了解到曹某在某市某学院就读中专,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记录。这次约被害人吴某见面是为了警告和教训他,案发时曹某并不知道张某拿了吴某的钱,在得知情况后,曹某力劝张某归还钱包未果,自行支付网费离开,并没有占有、使用吴某的钱。在收到同事的信息后,曹某主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会见后,承办律师到曹某所在学校了解、核实曹某的情况,某学院出具“曹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的书面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结合本案,在认真分析证据的基础上,承办律师认为,此案系一起轻微斗殴案件,本案的焦点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曹某未满十八周岁,在主观上没有表现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曹某试图阻止他人非法获取并使用被害人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故不能构成该罪名。
某月27日,承办律师首先赴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帮助曹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随后,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及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承办律师指出:首先,曹某约被害人吴某见面目的是为警告和教训吴某,其同事张某拿吴某钱包时曹某并不知情,且事后知道时第一时间阻止张某使用钱包里的钱。主观方面曹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曹某也没有拿吴某的钱,综合相关事实看,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次,犯罪嫌疑人曹某收到同事的信息后,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属自首。最后,犯罪嫌疑人曹某系未成年人,仍在校就读,平时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所实施的行为起因是因为情感纠纷,目的是想警告教训吴某,在实施过程中曹某对同案参与人的过度暴力行为还进行劝告阻止,良心未泯,案发后主动到案,并悔罪,主观恶性不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最终,某市公安局某分局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某年8月7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曹某涉嫌抢劫案。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