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下旬某日,某县某村计划将老影剧院改造成文化大礼堂,方便村民婚丧嫁娶办酒席,盘活集体资产。在改造中,老影剧院西边的场地与刘某某家宅基地交界,某村村委会与刘某某户因老影剧与宅基地边界具体位置指认不同产生纠纷。村委会认为老影剧院和刘某某宅基地边界很清晰,指出原来是有院墙隔开的,只是刘某某自作主张拆除了,但是围墙地基还在。双方协商无果,遂希望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忙化解。
受理纠纷当日,调解员随即进入刘某某家中,询问调解意愿,并进一步深入调查。刘某某提供了某年某月上旬某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在双方自愿情况下,刘某某以一万二千元的价格和一次性当面付清的方式从原房屋产权人刘某手上购买了坐落于某村影剧院旁的房屋。协议第二条指出“该房屋西至影剧院后沿滴水包括院子门在内”,影剧院后沿滴水界限较为模糊,刘某某认为界限应当在影剧院主体房屋屋檐滴水下。
通过走访调查调解员了解到原屋主已经死亡多年,调解员为找到更多的证据,在村委会和村民的帮助下找到了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三位见证人的联系方式,并随即与三位见证人联系,逐一拜访。次日,调解员找到见证人董某,询问其老影剧院西边界限情况,董某表示当时老影剧院和原屋主刘某的房屋由院墙隔开,刘某某购买时西至边界就是院墙,院墙内属于影剧院。后调解员找到第二名见证人程某,程某表示这个西至界线比较模糊,当时没有细看,表示当时刘某某买刘某房屋时,影剧院的围墙在且很完整,围墙以内是影剧院属于村里的,村里村民都知道。接着调解员又来到第三名见证人刘某甲家,刘某甲表示自己年纪偏大,记不清当时的事情了。
掌握清楚纠纷事实后,调解员联系了村委会负责人和刘某某组织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断,不适宜当面调解,调解员采取冷处理方式,进行背靠背调解,分别与刘某某和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谈话。
调解员告知刘某某:首先,其和房屋原主人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证据,但同时还应提供房屋宅基地登记证件。其次,指出合同上的三名见证人中,有两名见证人证实老影剧院与刘某某家之间由围墙隔开,一名由于年纪大记不清,但基本可以肯定,原院墙隔开的土地归老影剧院所使用。第三,从情理上来说,村委会翻新老影剧院是为了村发展建设,这是好事,作为村里的一份子应该尽自己的力量。最终刘某某说了实话,表示自己其实也知道原影剧院围墙内的土地属于老影剧院,表示对界限的事情基本认可。但是原来的围墙拆除了,现在界限也不是那么清晰,刘某某担心围墙重新砌起来会对自己生活造成影响,希望重新确定界限时让出一定位置方便出行。调解员安抚刘某某的情绪,并告知会帮忙协调。
明确刘某某态度后,调解员又向村委会负责人调解。调解员表示经过走访调查,院子是属于老影剧院的,但是院墙拆除了,具体的范围难以确定,而刘某某希望重新砌围墙时考虑其便于出行的诉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建议村委会有所体谅。村委会负责人会考虑一下。
在获得双方都愿继续调解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见面,指出因现在界限不明,建议双方互相体谅,重新规划一条界限,村委会和刘某某都表示同意,愿各退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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