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家中房屋年久失修,一直想请人进行房屋修建,于是找到同组的村民王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王某某在张某某家中拆建老房屋楼梯踏步时不慎发生摔伤事故,张某某立即将王某某送至某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王某某腰部严重扭伤,住院费加护工费及购买的日常用品费用,共花费5629元,由张某某支付。
王某某家境较为贫穷,妻子患有慢性病,需要常年吃药治疗,王某某本人也已年近七十,家中平时仅仅靠王某某种田和打零工维持生活,王某某受伤后家庭没有经济来源,王某某及家属多次到张某某家中索要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000元。但张某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医药费、护工费、住院日用品等费用,便不再有其他责任及需要赔偿的事项。双方争执不下,王某某向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开始还接听电话,后来电话也不再接听,沟通无效之后,王某某来到到枞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向王某某详细了解事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听取了他提出的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15000元的赔偿要求,并做了详细的记录。某年某月某日,调解员来到张某某家中,询问了从事故发生到治疗的全部过程。从张某某陈述的情况来看,双方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基本一致。但张某某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医药费,没有责任再支付其他的费用,而且王某某已经70多岁,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60岁不应该再主张误工费。经过调解员的实地走访及调查取证,调解员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王某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是否合理?
某月某日,调解员再次通知张某某和王某某到镇调委会,然后,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跟张某某摆事实、讲道理,分析此案中的法律依据,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但是王某某是由张某某亲自联系,由王某某一方提供劳务,张某某一方提供报酬,且口头承诺王某某工资计算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王某某与张某某之间雇佣关系成立。并向其宣传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指出张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张某某所提出的王某某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能不能主张误工费,调解员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讲解。虽然年满60岁达到了我国的退休年龄,但退休并不代表丧失劳动能力,只是指国家规定按照年龄退出工作岗位,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而且,经过了解调查王某某妻子一直有慢性病,不能劳动,家庭中经济来源一直是靠王某某打工获得,因此也可以说明王某某虽然年满60岁,但确实一直在打工并有经济收入。因此王某某所主张的误工费是合法合理的。
此外,调解员又耐心的向当事人说明了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宣传讲解了《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听完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及解释,张某某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赔偿数额。
最后,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当地经济水平、政策规定、王某某的实际情况,向双方提出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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