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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举证困难 遗产被一个人霸占不给他人分

发布时间:2022-03-08 来源:司法案例

今年60岁的王大哥是一名智力残疾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需要长期监护。王家兄弟姐妹共五人,分别为王大姐、王大哥、王二姐、王二哥和王小妹。

某年之前,因父母健在身体尚可,王大哥随父母一同生活。某年某月2日,高龄父母为了解决王大哥在其百年之后的生存问题,立下《关于房权继承问题》的遗嘱,明确注明:“长子王大哥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根据以上情况,父母去世后,王大哥由王大姐照顾并承担一切。关于某市瑶海区某幢某某号房屋产权由王大姐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干涉。”立此遗嘱之时,几位舅舅均在场见证,其余子女均没有反对。某年12月29日,王父将房屋赠与王大姐,因听闻通过赠与方式过户房屋后再转手费用较高,双方遂签订了一份《某市城镇房屋交易合同书》,并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过户后不久王母去世,此后王大姐很少回家,也未履行照顾王父和王大哥的承诺。为此,王父向王大姐提出收回该房屋,王大姐表示同意。某年2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某市城镇房屋交易合同书》,一同到房产局办理申请过户手续,并交纳了评估费。由于当天未办结全部过户手续,双方便将过户材料和相应费用交由王二哥办理。由于王二哥担心父亲晚年若与他人再婚可能导致房产被分割,未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并将该事隐瞒。如此,王父与王大姐等人均以为房屋已经过户,没有提出异议。

某年起,王父患上了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王小妹履行起照顾王父和王大哥的责任。王父去世后,王大姐得知该房屋的房产所有人仍是她,开始要求王大哥搬离该房屋。王大姐多方讨要未果,将王大哥和王小妹诉至某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返还房屋,并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由于房屋实际登记在王大姐的名下,法院支持了王大姐要求王大哥及王小妹返还房屋的诉请。随后,王大哥和王小妹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赠与,由于王大哥不是适格的原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王大哥的维权之路陷入了僵局。

由于王大哥精神残疾一级,生活极度困难,其法定代理人王小妹向某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受理审查,某年某月2日,省法援中心决定对王大哥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某、李某代理该案。

援助律师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发现,瑶海区人民法院虽然驳回了王大哥的撤销权诉请,但在裁定书中却做出了一个对他们有利的认定,即王大姐一方认为该过户行为是买卖行为,但法院依法认定王父向王大姐过户房屋的行为是赠与行为。

为了更好地维护王大哥的利益,在千头万绪中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提炼出关键之处,援助律师组成工作团队,共同商讨该案。经过研讨,援助律师认为本案有三种诉讼途径:第一种是之前已经起诉过的赠与合同撤销权之诉;第二种方式是以第二份《某市城镇房屋交易合同书》为突破口,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王父和王大姐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了,但是没有履行,作为王父的继承人,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存在的问题是在现有市场行情下,继续支付17年前约定的6.5万元价款对王大哥和王小妹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同时,继续履行合同还存在履行合同权利人和义务人混同的问题,即王大姐作为物权人是义务人,而她还有一个身份是继承权人、权利人,也进一步导致法律关系的紊乱和合同履行的困难。

最后,援助律师决定采取第三种方式,即直接提起法定继承纠纷之诉。援助律师认为,王父第一次与王大姐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书,名为买卖实为附条件的赠与,“附加条件”即王大姐须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王大哥,只是由于过户登记等需要,采取了虚假的房屋买卖交易的外壳。后来,王大姐将房屋“出卖”给王父,也不是真正的房屋买卖,应当对王父收回房屋的真正意思表示予以尊重。虽然物权行为未完成,但王大姐将房屋返还给父亲,父亲接受并实际履行,应当将房屋作为王父的遗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分析,援助律师代理王大哥、王小妹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为: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某市瑶海区某幢某某号房屋系王父的合法财产。2、请求法院对王父所遗留的上述房屋依法进行分割,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份额,并依法判决被告配合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3、依法判决本案所有的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王二哥、王二姐、王父原先的保姆以及邻里等人为王大哥和王小妹出庭作证,王二哥和王二姐均主动表态,愿意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该房产系王父遗留的合法财产,王大姐将房屋返还给父亲,父亲接受并实际履行,由于经办人个人原因,导致不动产物权未完成过户登记,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证据链可以明确得知。依据法理,本案物权变动应作为特例可以认定有效,有利于发挥房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障作用,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达到实质正义的要求,判决王大哥对该房屋享有40%的份额,王大姐和王小妹各享有30%的份额。

判决后,王大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促成了双方的调解。由于房产登记实际在王大姐名下,且经前述多次诉讼耗费大量精力,受援人一方也无十分把握二审法院能够维持原判,同意与王大姐调解。调解过程中,考虑到王大哥在此居住多年,改变住处可能会迷路走失,受援人一方倾向于主张要房不要钱。最终双方各让一步,王大姐决定将市值约80万元的房屋以40万元的对价出售给王小妹,王小妹获得涉案房产的总所有权,王大哥由王小妹进行抚养。就这样,王大哥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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