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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广东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4 来源:广东省消委会

●健身房歇业波及千余消费者


案情


2021年10月份,汕尾市、区两级消委会陆续接到市民群众反映,位于汕尾市城区某商业中心的健身房无故歇业,上千名会员的会员卡及私教课程等涉及金额400万元无法继续消费,有引起集体性事件的潜在风险。最终,在汕尾市、区两级消委会大力协调下,数千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提醒


本案中,该健身房突然歇业,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也未积极主动做好预付款余额退还工作,明显属于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广东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办卡消费时,要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商家,充值时金额不宜过大,并尽量在约定时间内消费完毕,妥善保存消费凭证,发生问题及时维权。


●集体诉讼对付培训中心“跑路”


案情


2020年11月,位于佛山一广场的培训中心以校区电路检修等为由通知暂不开课,节后消费者发现该培训中心已大门紧锁,门口张贴拖欠租金的通知。因此,消费者陆续投诉至佛山市消委会。2021年3月,该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对该公司提起诉讼,消费者胜诉。该起案例是全国首宗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提醒


预付款消费纠纷案例当中,普遍存在涉及消费者数量较多、找不到商家等问题,针对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有助于改善单个消费者势力孤单、维权困难的现实难题。


●定制家具遭遇“偷梁换柱”


案情


消费者刘先生在江门市新会区一家品牌家具店定制了一批家具,总价42972元,安装后发现定制的家具存在甲醛超标、柜子变形等质量问题。接投诉后,江门市新会区消委会迅速调查核实情况,经反复调解,家具店同意全额退款,再另加补偿10000元。


提醒


广东消委会提醒和呼吁广大经营者,在消费活动中发生合同履行争议时,应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取得谅解,切不可为谋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违反约定,肆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社区团购不发货还不退款


案情


2021年1月,深圳市消委会共收到45宗关于社区团购的投诉。消费者反映在一社区团购APP购买货品,商家未在约定时间内发出货品,联系客服后被告知商品缺货需要等待,但此后消费者仍迟迟未收到货品,申请退款遭拒,被告知“下单超出七天的订单不予退款,只能赔偿3元代金券”。深圳市消委会要求该商家立即查漏补缺,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尽快发货或退费补偿,最终成功化解纠纷。


提醒


本案中,社区团购商家迟迟未按约定发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按消费者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旧手机当新机卖被判赔三倍金额


案情


2021年2月21日,消费者陈小姐在湛江市一购物中心的电子产品经营部购买一台3699元的手机。随后,她通过官网核查发现手机的三包凭证生效日期为2021年2月2日。经咨询官方客服,得知三包凭证生效时间即为激活时间。陈小姐怀疑自己购买的是一部已被激活的二手手机,要求商家给予赔偿。湛江市消委会决定支持消费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还手机款3699元,并增加赔偿手机价款三倍即11097元,该诉求获法院判决支持。


提醒


本案中,电子经营部在售出手机之前以及在消费者对于手机是否全新这一事实提出合理怀疑之后,都未向消费者说明该手机已被激活注册的事实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没有履行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构成欺诈,该案商家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平台商家泄露个人信息导致诈骗


案情


2020年7月,陈小姐在网购平台购买了一盒电动牙刷。2021年8月,陈小姐接到一个自称平台“客服”的电话,表示因自己不小心给陈小姐开通了白金会员,让陈小姐通过他提供的链接取消办理该业务。当陈小姐按“客服”要求完成操作后却发现银行账户被转走4050.19元。陈小姐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经调解,最终商家同意全额补偿陈小姐4050.19元。


提醒


本案中,商家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且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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