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某某放学途中骑行自行车路过经四路工程路段时,不慎骑入坑洼处摔伤,导致右锁骨中段骨折,经甲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360元。据了解,经四路道路工程被甲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当时因修建需要,施工方挖断了村村通公路,并在原路周边临时铺设一条道路。由于路基松软,新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沉,路面形成坑洼,且施工单位未在坑洼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母亲汪某某等人多次联系该公司,要求赔偿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用,并到施工现场讨要说法,一度使得施工现场陷入停工状态。因事发现场无监控录像,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张某某和甲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事故责任承担及医疗费等损害赔偿发生纠纷,当事双方到甲市三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收到调解申请后,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考虑到张某某年纪尚小,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早日调解结束有利于其日后康复治疗;另一方面,由于张某某家人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影响了工程进度,如不能及时调处,会耽误工期造成损失。经研究,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许某某、孙某某主持调解。
调解中,张某某及其家人认为,施工方新铺路面出现坑洼,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其骑车经过时摔倒受伤,施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后期康复治疗费用,共计22400元。但施工方认为,张某某是在校学生,摔伤后恢复良好,不存在误工费用和后期康复费用,况且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事故责任未作认定,当事人张某某如何摔倒受伤的事实不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证据证明不足,因此不愿承担事故责任,仅愿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补偿其部分赔偿款。因当事双方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第一轮调解未成。
第一次调解未果后,调解员立刻召开会议,对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等关键争议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向甲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解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调解员还向张某某及其家人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再次调解后,当事双方态度均有所转变,甲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表示,作为道路工程的施工方,负有施工路段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示、安全保障设施等,同意对本案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某某及家人则表示,张某某未满12周岁即骑车上路,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调解员看到双方态度有所好转,随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划分进行了明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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