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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东莞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最低标准

发布时间:2022-03-30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者在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2.因政府依法釆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居家办公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期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应假期类别的规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被拒,应如何处理?

  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按用人单位要求合理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根据法律、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4.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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