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降薪何时恢复工资,疫情之下公司降薪怎么办,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因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刘某某主张甲公司需要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的工资。双方确认,合同约定刘某某每月工资为10000元。甲公司主张受疫情原因,工资变成了2100元,且刘某某没有创造绩效,由于经营困难,优先支付了其他员工工资,刘某某为管理层,暂停发放,已经口头告知刘某某上述情况。刘某某确认其为管理层,案外人郑某跟其讲过暂时不支付工资,但没有说降低工资标准。原审法院认为,首先,甲公司陈述因疫情原因对刘某某的薪酬作出调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刘某某并与刘某某达成一某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他高管同时被降薪,且根据现有证据,未发现该降薪行为符合政策要求,故甲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甲公司陈述刘某某没有创造绩效,对其工资进行调整,但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的工资与其业绩有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的业绩不达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审法院确定刘某某的工资为每月10000元。甲公司陈述刘某某在2020年5月29日下午后没有工作,刘某某确认。经查,2020年5月30日、31日为休息日,刘某某无需上班,故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工作至合同期满,甲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给刘某某。原审庭审中,双方确认甲公司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5月,个人费用每月为439.84元,该部分费用可以从甲公司支付给刘某某的工资中扣除,另,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存在扣除工资的其他情况,所以甲公司应该支付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为47800.8元【(10000元/月-439.84元/月)×5个月】。甲公司主张财务李雪珊于2020年1月20日及2020年4月8日向刘某某分别支付了5165.1元及6843.2元,该两笔是工资,但该转账记录没有备注,甲公司也没有提供工资台账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工资。刘某某确认李雪珊平时有通过其私人账号向其发放工资,收到上述款项,但属于报销款,不是工资。甲公司原审当庭陈述,该两笔款项是按照报销形式申请过报销,财务也核报了,但是如何核报的甲公司不清楚,甲公司认为不合理,故将该两笔款项当做2020年1至5月的工资。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对工资产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甲公司未提供工资台账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工资,转账记录亦未备注该款项性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其次,根据现有证据,刘某某在职期间确实存在日常报销的情形及权利,甲公司亦确认该两笔款项是通过报销的形式核发,甲公司主张该两笔款项为工资显然与事实相悖,故甲公司主张的该两笔款项为工资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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