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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柠檬兄弟公关调岗不降薪不同意能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2-04-06 来源:司法案例

杨某因与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强制调岗、强制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某物流公司应否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查明无误,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工作岗位为司机,某物流公司将杨某调整至卡班司机也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从调岗的合理性、合法性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某物流公司工会于2020年3月17日通过了2020疫情期间薪资方案,明确公司不得以疫情为借口裁员,对自有司机薪酬高于1.3万/月的岗位且线路高于外请车成法的线路,各车队可在疫情期间通过外包等方式降低成法,保证公司其他岗位工资待遇,但原线路司机必须就地安置岗位,工资待遇不低于原岗位的65%,无法就地安置,缺少就业岗位的,可以采取进一步调整工作内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等。应对新冠疫情对各行各业的冲击,要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复工复产相结合。某物流公司作为物流运输企业,为了应对新冠疫情对物流运输企业的冲击,根据经营情况变化,为杨某提供了卡班司机岗位,但杨某拒绝此类安排,某物流公司根据上述方案临时安排杨某待岗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杨某仅依据调岗前的工作内容及收入主张某物流公司强制调岗、强制降薪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杨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对杨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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