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络危机公关公司,疫情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邝某因与被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年10月17日,邝某入职某公司。同日,某公司作为甲方、邝某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24日;乙方担任产品经理;乙方正常出勤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后,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乙方的工资为每月基本工资20000元(税前)、绩效工资5000元(税前);甲方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数额由甲方根据自身效益和乙方绩效确定,根据甲方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本条款不应视为甲方承诺,是否发放该等奖金、何时发放以及发放等金额均应由甲方自行决定。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以邝某所在部门撤销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邝某主张某公司为违法解除,某公司虽就其解除依据提交了董事会决议、钉钉系统截屏,但邝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某公司亦未就其曾与邝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事实举证证明,故某公司的上述解除行为构成违法,应向邝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依法核算邝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3646.17元。故某公司应向邝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230.85元(13646.1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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