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柠檬兄弟公关谈员工迟到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广州甲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罗某劳动争议一案,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法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甲公司在《员工辞退通知书》中辞退罗某的原因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而其在劳动仲裁期间以及法案诉讼审理期间主张的辞退理由为罗某长期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吃饭、办私事、偷盖公章、把偷盖公章的文件带回家、私自修改考勤记录、为其他公司提供招聘服务渔利等,两种辞退理由互相矛盾。首先,甲公司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以其作出解除决定时的理由为评判标准,对于《员工辞退通知书》中的解除理由,甲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辞退罗某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员工手册》第十八章规定了员工应受惩罚的各种过程、惩罚种类及程序,即使罗某在工作期间存在甲公司主张的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甲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按照上述第十八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甲公司未提交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处分的相关证据,不能证实罗某存在其主张的上述过失行为。再次,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于员工的过失,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两类;一般过失中包括无故早退或擅离职守,替他人登记考勤,每月迟到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上班时吃东西、不按公司规定时间就餐等;重大过失包括未经公司领导的允许同时受于其他雇主、公司或单位等。处罚程序为:一般过失,第一次的处罚为口头或书面警告、罚款,第二次的处罚为罚款、降职、降薪,第三次的处罚为辞退或开除;重大过失,第一次处罚为口头或书面警告、罚款、降职、降级,第二次处罚为辞退或开除。即无论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第一次处罚都不能直接开除,故即使甲公司关于罗某长期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吃饭、办私事、偷盖公章、把偷盖公章的文件带回家、私自修改考勤记录、为其他公司提供招聘服务渔利等的主张成立,甲公司也应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罗某的过失行为有进行过处罚,其直接辞退罗某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至于甲公司主张与罗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提供的证明不能证明其主张,罗某对此亦不予确认,故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甲公司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25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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