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降薪怎么办,公司裁员怎么赔偿,广州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首先,关于黄某某的工资标准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工资支付台账、请款单等证明黄某某的月工资数额为7000元。黄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为此提供了《工资调整通知》、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明其每月工资分别由甲公司及公司控制人发放,数额不止7000元。依照黄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黄某某每月除收到甲公司转账发放的工资外,还有数额为8000元的款项转入,且该款是基于其为甲公司提供劳动而获得。故此,该款应属于黄某某的劳动报酬。一审采纳黄某某的主张,确认该8000元是黄某某的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甲公司二审提供的2017年至2019年工资表,不足以推翻黄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甲公司申请对《工资调整通知》进行司法鉴定以否认《工资调整通知》的真实性。鉴于《工资调整通知》的真伪不足以否认黄某某的主张。本院不接纳甲公司的申请。
其次,黄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在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前述的8000元减发为4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双方争议的关键是减发4000元是否构成甲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如前所述,争议的8000元是黄某某的劳动报酬,属于其工资部分。甲公司主张已经就减发部分与黄某某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黄某某提供了《声明书》快递单等证明其对甲公司减发工资提出异议。甲公司承认知悉黄某某对降薪有异议并因此补发黄某某部分工资。故此,即便甲公司否认收到黄某某发出的《声明书》,也不影响甲公司知悉黄某某对降薪持有异议的事实。甲公司二审提供的《丢件证明》本院不予采纳。黄某某对甲公司调薪减发工资提出了异议。甲公司既否认收到黄某某发出的《声明书》,又主张黄某某未对该减发的4000元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甲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甲公司上诉否认拖欠工资,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甲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一审判决甲公司向黄某某补发差额,处理正确。黄某某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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