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正常上班降薪合法吗,疫情期间公司降薪不辞退合法吗,张某因与被广州市甲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甲公司应否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张某于2020年8月28日向甲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上述通知于同月31日到达甲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二、关于甲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张某工资的问题。1.关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29日工资问题。虽然在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工资为2100元/月,但从张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张某每月工资远不止2100元/月,甲公司也称月工资除2100元外,还包括有奖金、岗位补贴等,可见张某每月应发工资实际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2100元/月。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鉴于甲公司对劳动者具体薪资构成制度、及调整工资是否经劳动者同意等均未举证证明,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结合张某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及其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对张某主张的2020年2月工资差额予以采纳,判令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月29日疫情期间工资差额4799.89元,张某对此无异议,甲公司对此也未提出上诉,视为双方服从该项一审判决,法院对此维持。2.张某主张其在职期间甲公司未足额支付2020年6月、7月的工资,但张某在仲裁阶段撤回了请求甲公司支付2020年6月、7月克扣工资的仲裁请求,法院对此不再调处。三、虽然甲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张某工资的情形,但该情形发生在疫情期间,由于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疫情确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各行各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结合张某的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双方举证可知,在疫情影响之下,甲公司已快速复工复产,并按月发放员工工资。在疫情之初,张某因疫情原因未能在2020年2月正常复工而甲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资,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张某2月工资,是由于双方对该月工资应支付数额存在争议所致。张某在收到2月工资后并未马上提出异议,其后续的工资逐渐趋于恢复正常,且继续在甲公司正常上班,直至2020年8月提出离职。张某虽对甲公司支付的2020年6月、7月工资数额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单方下调保底工资的20%,存在克扣2020年6月、7月工资的情形,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看,是基于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存在争议所致。甲公司在2020年8月31日收到张某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次日,立即以支付2020年6月、7月奖金的形式向张某转账支付了两笔款项,张某也自认该两笔款项为补发其2020年6月、7月被扣发的工资,可见,即使甲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2020年6月、7月工资的情形,其在张某明确提出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后,已立即采取了相应措施。综上考虑,甲公司虽然存在未足额支付张某部分月份工资的情形,但从其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原因及事后采取的措施看,甲公司并无克扣、拖欠张某工资的主观恶意。一审法院对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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