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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疫情期间隔离最低工资标准 佛山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司法案例

佛山疫情期间隔离最低工资标准,佛山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何某因与甲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甲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案系劳动争议。结合各方的诉辩及查明的事实,法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系甲佛山分公司应否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代通知金以及甲公司应否对甲佛山分公司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法院综合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2020年7月10日甲佛山分公司向何某发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双方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变更达成协议,于当天解除劳动关系。甲佛山分公司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甲佛山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应支付何某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次,关于何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何某2020年7月10日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则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期间应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何某主张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收入与其正常工资水平不符应予以剔除,该主张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甲佛山分公司认为应依据何某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实发工资数额,计算其月平均工资为6636.67元。但该月平均工资计算方式未将何某的公积金自付部分248元、社会保险自缴部分276.28元计入,法院不予采信。经核算,原审判决认定何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160.94元并无不当。结合何某2015年6月1日入职,2020年7月10日离职,原审判决认定甲佛山分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9385.17元、代通知金为7160.94元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况且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关系说明,甲佛山分公司系甲公司的分公司,甲佛山分公司受甲公司实际控制;若甲佛山分公司注销,其未完成的债务由甲公司予以承担。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甲公司对甲佛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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