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要收到赔偿再签字吗,裁员协议签字后发现赔偿少了,广州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两案,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从双方在仲裁、一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看,唐某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甲公司将其辞退或威胁其离职,唐某在仲裁中也确认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过沟通协商。唐某未举证证明其在《离职员工工资结算清单》签名确认前对解除劳动关系问题提出异议,故其在该结算清单上签名确认,表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一审法院对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予采纳,并无不当。鉴于《离职员工工资结算清单》详细记载了赔偿标准、赔偿月数、赔偿金总额等信息,唐某在该结算清单上签名,视为其认可相应的赔偿数额,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了结,甲公司无需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向唐某再支付款项。唐某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向甲公司发出通知,表示《离职员工工资结算清单》存在欺骗成分、显失公平,不确认《离职员工工资结算清单》,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应向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差额1998.7元,处理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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