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下午,杭州市江干区某街道某工地工人王某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意外,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哥哥王某某从山东老家立即赶到杭州处理后事,与工地方就王某死亡的赔偿事宜产生分歧。为此,双方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调解。
某年某月某日,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现场,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具相关委托书,在看到王某某出具的委托书后,调解员提出了异议。该委托书上虽然有死者家属的相关信息,但内容是电脑打印,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签名,无法确认委托书的真伪,调解员要求家属重新签订委托书。王某某表示,由于老家远在山东,补做一份委托书送达调委会至少要3天时间,而家属在家急等着死者遗体尽快运回老家,所以希望调委会能够变通方式,先调解,委托书后续补上。调解员表示,从情感上完全理解家属的难处,但因赔偿数额巨大,委托书是调解继续的前提,必须尽快解决。于是,调解员提出与死者家属以在线视频的方式确认相关事实的要求,在视频现场由家属亲自签订委托书,委托王某某参与调解。
解决委托书的有效性后,双方当事人正式协商补偿金额。家属要求工地方赔偿500万元,工地方则表示愿意补偿死者家属100万元。400万元的补偿额差距,使双方焦灼不下。在街道化解纠纷助力团的参与协调下,双方诉求逐步调整,最终工地方愿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家属急于办理死者身后事宜,补偿死者家属180万元(含预先垫付的工伤死亡赔偿金)。
这时,王某某表示,家属全权委托他处理纠纷,补偿款打入他的银行卡内,他负责把款项给家属。调解员认为不妥,王某某虽然受委托参与调解,但不是补偿款的实际受益人,收款人为死者法定继承人更为合适。调解员再次视频联系家属,经核实,死者父亲年迈,儿子未成年,女儿已出嫁,只有妻子郭某某最合适,故建议郭某某提供结婚证及其名下的银行账号,再次核对信息确保无误。
郭某某一直在家务农,名下没有银行账号。为了保证调解能够顺利进行,她在家人的陪同下立即赶到当地银行办理账号。1个小时后,家属第三次通过在线视频将银行账号与调解员现场确认。但是,郭某某与死者的结婚证却迟迟没有提供,这引起了调解员的疑虑。家属表示结婚证找不到了,能不能以户口本上的信息为准。调解员深思熟虑后表示,结婚证直接关系到郭某某是否是补偿款的受益人,如果双方已离婚,那么郭某某就不能作为协议上的当事人,更不能作为收款人,所以向家属再次说明结婚证的重要性。同时,调解员也给家属提供意见,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待资料补充后,再签订协议。家属明白了结婚证的重要性,表示再找一找,希望能够尽快签订协议,让死者入土为安。而在调解现场,工地方也正在积极准备补偿款的落实,各方都在等待家属的消息。
1个小时后,家属终于提供了结婚证,但是又一个问题随之而来。郭某某的结婚证上是“郭谋某”,而户口本上郭某某又没有曾用名,如何认定郭某某就是“郭谋某”?调解员再次支招,通过结婚证上的照片与视频中的本人、身份证上的照片核对,同时通过出生日期的核实,初步确认就是郭某某本人,然后当地村委出具了相关证明.郭某某终于可以作为收款人,使补偿款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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