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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交保险如何赔偿 公司不给上保险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10 来源:司法案例

雷某某于某月15日受聘至某公司从事剪板工作,工作至申请仲裁之日已有11个月。在此期间,该公司一直未给雷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根据相关政策发放某年夏季的高温补贴。雷某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雷某某向浙江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材料后,认为雷某某为农民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之规定,对其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其劳动争议符合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项洲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当日约见了申请人雷某某,向其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承办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雷某某工作的单位未给雷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雷某某可据此申请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规定,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浙人社发(x)65号文件》,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四个月。该公司未依照相关规定发放夏季保温津贴,申请人据此可要求公司补发相关津贴。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了解案情以后,立即整理材料并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某月6日,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交了申请人的工资银行汇款明细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据。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某月份发放的工资应当扣回并不得计算到平均工资当中。承办律师向仲裁员提出辩论意见,某月份属于疫情期间,2月份期间员工虽然没有上班,但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照常发放员工工资,且该月工资应当计入平均工资,仲裁员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论意见。庭审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就仲裁事项进行调解,承办律师通过向公司员工释法,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公司为申请人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意支付夏季高温补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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