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合肥公关公司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2-02-11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底,黄某某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某村的湖州南浔某有限公司2号、3号仓库屋顶修复加高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左某某。后左某某又将其中的2号仓库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的杜某,随后杜某指派了无特种设备操作证的康某某以及持有已失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杨某某负责现场施工及电焊作业。

某年某月9日8时30分许,在未确保现场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黄某某要求左某某、康某某及杨某某在现场进行施工,后康某某与杨某某在现场进行轮流电焊工作。杨某某在电焊时,高温焊渣掉落,不慎引燃存放于仓库的纸箱等可燃物,引起火灾,造成周边仓库及仓库内货物损毁。经鉴定,建筑物及货物损失总计价值人民币24788874.6元。经湖州市消防支队南浔区大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起火原因系电焊产生的电焊熔珠引燃仓库二层可燃物引发火灾。某年某月29日,刘某某被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审查起诉终结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左某某、康某某等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由于康某某家庭贫困,经康某某妻子赵某某申请,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指派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邢律师承办此案。

邢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与承办民警取得联系,即前往湖州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向其了解相关案情,为其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复印了全部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积极同检察官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多次出庭为其辩护。

邢律师对康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罪轻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的发生系多因一果,被告人康某某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是厂房违规扩建、多次违法分包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等诸多原因造成的,系多因一果。被告人康某某在施工时,已经发现电焊作业下方有纸箱、床垫等易燃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并将该情况反映给左某某、黄某某,而作为地板厂业主的黄某某以及包工头左某某却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且错误指示,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康某某作为一名普通工人仅有听命领导,服从指挥的权限,能够及时反映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也是其积极履责的表现,法律不能对其苛求过高,但其未经过正规专业训练无证上岗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责任应当是次要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也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未与主要责任人相区分,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二、被告人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抢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也及时通知了相关责任人员,因此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被告人在各阶段始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情,系坦白,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康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康某某家境困难,系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2019年4月25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 https://www.lemonbrothers.cn/hf/1403.html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