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9日,陈某与刘某签订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协商砌体工程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工程价款总计11万元。陈某已预付乙方3万元,刘某要求陈某结付一砌墙体工程款,陈某称工程尚未完工验收拒绝支付,双方遂发生纠纷。某年某月27日,刘某与陈某及其他多名工人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刘某要求陈某支付尾款,陈某一口回绝。调解员接待刘某等人后立即安排调解室,平息双方情绪,组织调解。
调解员请双方陈述事实情况,抒发内心真实想法。由于双方情绪激动,坐在一起交流势必会引起争执,恶化矛盾,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半个多小时的交流,双方都将内心的不满抒发出来,情绪渐渐平息下来。调解员也大致明白了事情的缘由及症结所在。原来陈某未及时提供余下原材料,导致工程还需再施工两三天才能完工。刘某向陈某讨要工程款,陈某以工程未完工未验收为由拒绝。刘某等人未拿到工程款也拒绝清理工程楼层、砌体建筑及住宿生活垃圾。
了解到基本案情后,调解员将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并请来了工程所在地的党支部书记一同坐下来,面对面协商解决争议。调解员请双方面对面分别阐述自己的请求。刘某等人认为砌体工程已经基本完工,要求支付余下工程款;陈某则认为,工程还有很多边边角角需要修复清理,并未全部完工,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才能支付尾款。双方各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胶着。在调解中,调解员发现当事人双方都很着急,刘某希望能尽快拿到工程款,清算工人工资,带领工人承接下一个工程;陈某也希望能早日完工,通过验收。为了防止事件继续拖延下去。调解员好言相劝,请大家换位思考一下,农民工外出打工挣得都是血汗钱,时间就是金钱,验收耗时长,在时间上折腾不起;而在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情况结付工程款,工人接到新的工程很可能无暇抽身,陈某的工程很可能烂尾。在调解员苦口婆心劝说下,当事人也都表示能够体谅对方的难处。
双方冷静下来后,调解员解读了《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趁势提出调解建议:在工程完工时支付工程款,但扣留部分押金待工程在通过验收后支付。双方当事人表示都同意调解员的建议,但是,在扣留多少押金的问题上,双方当事人再一次争执不休。陈某认为工程后续还需要继续施工,工程楼层等还需要清理,扣留5000元为宜;刘某认为,工程已经基本完工,收尾工程不能继续,是陈某自身原因造成的,至多扣留2000元。调解员在化解情绪的基础上,慢慢磨合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的协调和沟通,双方都作出了让步,于12月27日傍晚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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