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暑假,职高生小吴应聘成为浙江省某市某区某家装公司的市场营销人员,可辛苦工作了50多天,老板以未签订书面协议等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除了小吴,来自不同学校的28位学生也遭遇了欠薪。屡次讨薪无果,29名学生来到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帮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假期打工,不是一种正式的就业行为,单位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打工学生在打工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造成其他人身伤害,仍可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寻求法律救济。了解详情后,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该起讨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邹军英、余艳芬2位律师代理该起案件。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经过缜密调查,查清该起欠薪案件的来龙去脉。原来,某年某月,小吴等学生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启事,某家装公司因工作需要,大量招聘兼职人员和全职人员。其中,电销人员10名,主要工作为打电话邀请家装客户来访,工资待遇100元/天,另加客户进店、签约等提成;地推人员10名,主要负责跑小区发传单、邀请客户参加公司活动等,工资待遇也是100元/天,另加客户进店、签约提成。经过面试,29名学生顺利进入公司,上班前三天,大家得到公司前台签到,之后由业务经理林经理负责考勤。而与业主联系的电话,大部分人是由公司发放,少数人由公司发补贴,用自己的手机号码直接联系。
小吴告诉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面试时,说好发工资和公司老员工同步,时间是每月15日。可是,15日当天,公司没有动静,两天后学生们问了公司前台,得到的答复是20日发工资。熬到了20日,还是没能领到薪水,21日大家终于鼓起勇气去问林经理,得到的回复是月底发工资。之后,林经理让大家上报各自的银行账户,并承诺次月15日将薪水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发薪水的日子一推再推,期间不少同学不得已选择了离开。直到某月23日,家装公司老板以招聘属于林经理个人行为,且并未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29名学生的劳动报酬。此时,林经理玩起了“人间蒸发”,手机、QQ和微信均联系不上他。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帮助每位学生收集了关于这次打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考勤记录,并为他们代写诉状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花园法庭。法庭决定为该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未签定劳动协议,但是被告为原告提供工作场地、电话均为其公司开展推销工作所用,招聘学生的林经理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被告公司管理人员也在原告工作群里指导工作,事实已成立了劳动关系,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
由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收集证据材料充分,论点论据准确,在调解过程中逐渐占据上风。经过法庭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并当庭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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